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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照属医药费部分得申报列举医药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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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2月21日讯】(大纪元记者曾汉东台湾宜兰报导)财政部北区国税局宜兰分局表示,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因身心失能无力自理生活而须长期照护(如失智症、植物人、极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风或其他重症长期卧病在床等)之各项支出,于列报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时,仅其中具有医疗性质所支付之费用始得认定(付与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其他合法医疗院、所之医药费)。

宜兰分局说明,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3所定“医药及生育费”列举扣除额之立法意旨,系针对身体病痛接受治疗而支付之医疗费用始得列举扣除,故长期照护所支付之其他各项费用,如病房膳食费、看护费、照护费等,因非属医疗性质所支出之费用,依规定是不得申报列举扣除。

宜兰分局进一步表示,请纳税义务人于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申报列举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时,应注意上述扣除额申报规定,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稽征机关查核,以维护自身权益。
纳税义务人如仍有疑义,可拨该分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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