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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事业废弃物 台环保署:输出国家受限

立法院于5月24日通过《废弃物清理法》第38条、第53条文修正案, 将于公布后1年施行,以提供国内产源事业、废弃物清除机构有充分时间因应。/本报资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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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6月19日讯】(大纪元记者徐翠玲台湾台北报导)关于有害事业废弃物输出问题,环保署19日表示,为确保输往国外有害事业废弃物得以妥适处理,立法院于106年5月24日三读通过《废弃物清理法》第38条、第53条文修正,并于同年6月14日奉总统令公布,将于公布后1年施行,以提供国内产源事业、废弃物清除机构有充分时间因应。另,修正公布前,已取得输出许可文件者,其有效期限至原核准许可期限届至为止,以确保其既有合约可持续执行。

环保署强调,这次立法院提案修法内容旨在提倡就源处理,以减少跨国运送时造成环境污染;并透过限制国外接受国对象,降低非法运送可能性,确保有害事业废弃物妥善处理。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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