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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事業廢棄物 台環保署:輸出國家受限

立法院於5月24日通過《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53條文修正案, 將於公布後1年施行,以提供國內產源事業、廢棄物清除機構有充分時間因應。/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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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6月19日訊】(大紀元記者徐翠玲台灣台北報導)關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問題,環保署19日表示,為確保輸往國外有害事業廢棄物得以妥適處理,立法院於106年5月24日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53條文修正,並於同年6月14日奉總統令公布,將於公布後1年施行,以提供國內產源事業、廢棄物清除機構有充分時間因應。另,修正公布前,已取得輸出許可文件者,其有效期限至原核准許可期限屆至為止,以確保其既有合約可持續執行。

環保署強調,這次立法院提案修法內容旨在提倡就源處理,以減少跨國運送時造成環境汙染;並透過限制國外接受國對象,降低非法運送可能性,確保有害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

責任編輯:呂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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