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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司法修法 专家:持股过半可开股临会要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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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4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北报导)酝酿近2年的时间,立法院近日开始《公司法》修法,目前各界聚焦包括公司治理人员、持股过半股东召开股东会以及法人董事等3大议题。立委苏震清等人24日召开公听会,与会专家多聚焦在持股过半股东能召开股东临时会的修法内容,建议要有配套措施。

立委苏震清、庄瑞雄、江永昌与施义芳等人24日召开“新《公司法》修法与企业经营稳定”公听会,邀请产官学界共同与会讨论相关的修法内容。

此次行政院版《公司法》第173之1条明定,“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份之股东,得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不过有不少专家学者皆对此表达看法与意见,建议应要有审查机制与配套措施。

律师陈业鑫认为,召开股东临时会要有限制,包括持股时间的设限,以及要知会董事会的程序,若董事会不同意,一定期间内未依法为召开股东会,再经过主管机关的许可,甚至经过司法的介入审查,才能构成合法召开股东临时会的前提要件。

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吴盈德表示,持股过半就可以召开股东临时会,而不附带任何条件,会让市场上包括经营权的竞争更加白热化,这对于公司的稳定经营,绝对不是好的做法。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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