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联邦法庭判决中澳油气及其前董事会主席邵天鹏违反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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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8月19日讯】(大纪元记者伊莲悉尼编译报导)澳大利亚联邦法庭(The 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以下简称联邦法庭)近日作出判决,判定已于去年进入清算的中澳油气(Sino Australia Oil and Gas Limited)和其前董事会主席邵天鹏(Tianpeng Sao)违反了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在官方网站公布了联邦法庭对ASIC指控的判定结果。ASIC指控中澳油气违反了公司法的多项规定,包括违反持续披露义务;在2013年招股文件中作出误导和欺骗性陈述等。ASIC还指控,邵天鹏作为中澳油气的董事未能适度的谨慎勤勉履行职责,并违反了持续信息披露的法律。

法院宣判,中澳油气已违反公司法的多处规定,具体包括:

• 招股文件中关于该公司及其中国子公司持有专利的声明为虚假陈述;
• 在发现2013年盈利预测将大幅低于更新后的招股说书的预测时,未及时披露;
• 未在招股文件中披露公司与中资子公司唯一董事之间订立的贷款协议;
• 其招股说明书文件中关于持有在中国的服务合同的声明为误导和欺骗性陈述;
• 关于已收到310万澳元可转换票据收入的声明为误导或欺骗性陈述;

• 以及向审计方提供关于其中国子公司的虚假信息。

联邦法庭同时裁定邵天鹏在担任公司董事会主席期间,违反了公司法的ss180(1)和674(2A)部分,包括:

• 参与中澳油气公司的多项违反公司法的行为;
• 未能了解对中澳油气的披露要求,也未能理解公司招股文件内容;
• 曾试图将750万澳元从中澳油气在澳洲银行账户转往在中国的银行账户,目的是为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而这笔贷款在当时的情况下将无法收回;
邵天鹏在不能讲或阅读英文,且没有获得完整翻译文件的情况下,却签字批准了英文招股文件。法官Justice Davies对此表示:“邵作为董事会主席签署了每个招股文件……那就要求他本人充分和全面理解招股文件的内容,以确保招股文件中的信息准确。邵未能确保他对自己所签署的招股文件内容哪怕有一个最基本的了解,这一点就违反了董事职责””

ASIC总裁John Price说:“提供准确、及时信息的重要性是我们金融市场的核心所在,该案例违背了这些原则。鉴于这些原则对维护金融市场诚信和高效的至关重要性,法庭的裁定意义重大。”

联邦法庭将择日判定对该案的处罚。

案件背景

中澳油气是一家澳洲控股公司,其在中国的运营子公司提供石油和天然气专业钻井服务。该公司于2013年12月在澳洲证券上市,首次公开募股(IPO)募集资金约1360万澳元。

2014年3月,因担心邵试图转移中澳油气在澳的几乎全部现金750万澳元到中国的银行账户,但未披露目的,在其招股文件中也未适当披露,ASIC向联邦法庭申请强制令并获得成功,冻结中澳油气在澳洲的银行账户。

2015年5月21日,法院接受ASIC申请,任命Ferrier Hodgson合伙人Peter McCluskey先生为中澳油气的临时清算人,调查该公司及其在中国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并向法院报告。

2016年3月4日法院下令关闭中澳油气公司,并任命MrCluskey先生为该公司的清算人。

责任编辑:尧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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