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聯邦法庭判決中澳油氣及其前董事會主席邵天鵬違反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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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8月19日訊】(大紀元記者伊蓮悉尼編譯報導)澳大利亞聯邦法庭(The 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以下簡稱聯邦法庭)近日作出判決,判定已於去年進入清算的中澳油氣(Sino Australia Oil and Gas Limited)和其前董事會主席邵天鵬(Tianpeng Sao)違反了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ASIC)在官方網站公布了聯邦法庭對ASIC指控的判定結果。ASIC指控中澳油氣違反了公司法的多項規定,包括違反持續披露義務;在2013年招股文件中作出誤導和欺騙性陳述等。ASIC還指控,邵天鵬作為中澳油氣的董事未能適度的謹慎勤勉履行職責,並違反了持續信息披露的法律。

法院宣判,中澳油氣已違反公司法的多處規定,具體包括:

• 招股文件中關於該公司及其中國子公司持有專利的聲明為虛假陳述;
• 在發現2013年盈利預測將大幅低於更新後的招股說書的預測時,未及時披露;
• 未在招股文件中披露公司與中資子公司唯一董事之間訂立的貸款協議;
• 其招股說明書文件中關於持有在中國的服務合同的聲明為誤導和欺騙性陳述;
• 關於已收到310萬澳元可轉換票據收入的聲明為誤導或欺騙性陳述;

• 以及向審計方提供關於其中國子公司的虛假信息。

聯邦法庭同時裁定邵天鵬在擔任公司董事會主席期間,違反了公司法的ss180(1)和674(2A)部分,包括:

• 參與中澳油氣公司的多項違反公司法的行為;
• 未能了解對中澳油氣的披露要求,也未能理解公司招股文件內容;
• 曾試圖將750萬澳元從中澳油氣在澳洲銀行帳戶轉往在中國的銀行帳戶,目的是為中國子公司提供貸款,而這筆貸款在當時的情況下將無法收回;
邵天鵬在不能講或閱讀英文,且沒有獲得完整翻譯文件的情況下,卻簽字批准了英文招股文件。法官Justice Davies對此表示:「邵作為董事會主席簽署了每個招股文件……那就要求他本人充分和全面理解招股文件的內容,以確保招股文件中的信息準確。邵未能確保他對自己所簽署的招股文件內容哪怕有一個最基本的了解,這一點就違反了董事職責」」

ASIC總裁John Price說:「提供準確、及時信息的重要性是我們金融市場的核心所在,該案例違背了這些原則。鑒於這些原則對維護金融市場誠信和高效的至關重要性,法庭的裁定意義重大。」

聯邦法庭將擇日判定對該案的處罰。

案件背景

中澳油氣是一家澳洲控股公司,其在中國的運營子公司提供石油和天然氣專業鑽井服務。該公司於2013年12月在澳洲證券上市,首次公開募股(IPO)募集資金約1360萬澳元。

2014年3月,因擔心邵試圖轉移中澳油氣在澳的幾乎全部現金750萬澳元到中國的銀行帳戶,但未披露目的,在其招股文件中也未適當披露,ASIC向聯邦法庭申請強制令並獲得成功,凍結中澳油氣在澳洲的銀行帳戶。

2015年5月21日,法院接受ASIC申請,任命Ferrier Hodgson合夥人Peter McCluskey先生為中澳油氣的臨時清算人,調查該公司及其在中國子公司的經營活動,並向法院報告。

2016年3月4日法院下令關閉中澳油氣公司,並任命MrCluskey先生為該公司的清算人。

責任編輯:堯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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