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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天登山观浪出意外 政院通过修法可不国赔

苏贞昌在行政院会中表示,这次国赔法修正,规定民众在已警告的开放场域仍从事冒险或具危险性活动,国家得减轻或免除损害赔偿责任。(陈柏州/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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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10月24日讯】行政院会24日通过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未来在山林或海域,若政府已提醒危险性,民众仍冒险,将可免除或减轻国赔,例如台风天登山或观浪出意外将可不国赔,法案后续送立院审议。

据中央社报导,行政院长苏贞昌21日宣布开放山林政策,政府以开放态度鼓励人民走向山林、亲近山林,同时也鼓励山友落实“自主管理、责任承担”精神。行政院会24日上午通过国家赔偿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盼建立民众风险自主管理的观念。

修正草案规定,未来开放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设施,经管理机关设置适当警告标示,而人民仍从事冒险犯难或具危险性活动,国家不负或减免赔偿责任。

法务部次长陈明堂出席院会后记者会时表示,所谓“警告”不是单指立一个牌子,有时设置指示牌会破坏地形地貌,警告也会透过网路公告,或山友协会、营建署、国家公园管理处广为周知,需要的民众可以自行查阅。

陈明堂指出,免除国赔主要是针对“自然公物”,例如山林或海边,已有警告危险性,政府将可不负赔偿责任,例如台风天登山或钓鱼观浪出意外,将可不国赔;而在自然公物区域内的“人工设施”,例如野溪上的小吊桥,因台风或大雨受损,受限于天候、地形或材料等原因来不及修复,若政府已警告,民众还是坚持要走而出意外,可减轻或免除国赔,将视个案来认定。

草案也扩大因公共设施所致损害的保护客体,考量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欠缺,可能造成人身自由侵害,草案将“人身自由”也增列为保护客体。陈明堂举例表示,例如民众受困在公共的电梯里,就是“人身自由”受到损害。

另外,配合实务作法,草案也规定,公共设施不论是否属于国家所有,若是国家委托民间团体或个人管理所生损害,国家也负赔偿责任。

苏贞昌在行政院会中表示,台湾的山与海范围辽阔,完全由政府管理,实务上并不可行,政府以政策支持开放山域、海域,但也要促使民众加强风险意识及自我管理。这次国赔法修正,适切分配国家及人民的责任规范,一方面规定各管理机关在开放的山域、水域应做好警告或标示;另一方面也规定民众在已警告的开放场域仍从事冒险或具危险性活动,国家得减轻或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苏贞昌并指示各开放山域、水域管理机关,如内政部营建署、农委会林务局、渔业署、教育部等,加强与社会大众及相关民间团体沟通宣导;也请金管会鼓励产险业者持续开发多元化登山保险商品,以满足山友投保需求、分担风险。

责任编辑:朱孝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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