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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境外势力干扰 台公投广告禁中资

法务部检察司副司长李濠松说明《刑法》第251条、第313条修正草案内容。(郭曜荣/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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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04月18日讯】(大纪元记者郭曜荣台湾台北报导)行政院为遏止假讯息传播,18日通过第二波修法,其中为避免境外势力利用网际网路等媒体影响公投,修《公投法》禁止中资直接或间接在台湾播放公投相关广告。

行政院长苏贞昌指出,为遏止假讯息对国家社会与公共利益造成的负面影响,行政院就法制面通盘检讨,继日前已提出第一波修正法案送立法院审议中,这次再提出三项法案修正,包括《中华民国刑法》第251条、第313条修正草案,还有《陆海空军刑法》第72条修正草案及《公民投票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函请立法院审议。

法务部检察司副司长李濠松说明,《刑法》第251条的修正是有关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现行规定若意图影响“粮食、农产品或其他民生必需的饮食物品”的交易价格,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处新台币20万元以下罚金。 有鉴于去年发生的“卫生纸之乱”,草案新增若以广播电视、电子通讯、网际网路或其他传播工具犯前项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也就是最重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处30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313条的部分,现行规定是散布流言或以诈术损害他人的信用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处一千元以下罚金。修正草案将罚金上限调整为20万元,且以广播电视、电子通讯、网际网路或其它传播工具犯前项之罪者,同样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公投法》修正草案则明定禁止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等境外资金资助台湾的公投案宣传广告,也不得委托刊播台湾的公投宣传广告。草案并修正三项媒体义务,包含刊播公民投票广告,应载明或叙明刊播者、出资者及其它相关资讯;媒体应查证刊播的广告,是否属于外国、大陆、香港或澳门地区的个人、法人、团体或机构直接或间接委托;媒体应留存刊播的广告档案、所设定放送的观众及条件、切结书等纪录。◇

责任编辑: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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