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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防逃机制三读 法官可命被告宣判日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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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07月03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为防止遭限制住居的被告逃亡,台立法院7月3日临时会三读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定法院于审判中许可停止羁押者,得命被告于宣判期日到庭;并新增接受适当的科技设备监控等4种防逃机制,包括接受科技设备监控、不得离开居所、主管机关不予核发护照或旅行文件,以及不得处分特定财产。

过去曾发生多起判刑定谳的贪污犯或经济犯弃保潜逃案例,引发社会哗然,例如涉贪遭判刑14年半定谳的屏东县前车城乡长林锡章,就是活生生案例,因此这次修法,主要在于健全“防逃机制”,增加羁押替代措施,避免再有停止羁押或判决定谳的被告潜逃,伤害司法公信力。

三读条文明订,法院许可停止羁押时,得命被告于宣判期日到庭,借此防杜被告逃匿;另增加4款防逃机制,包括接受适当的科技设备监控;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居所或一定区域;交付护照、旅行文件或通知主管机关不予核发护照、旅行文件;未经许可,不得就特定财产为一定的处分。

此外,为防止未被羁押的被告在法院判决有罪后逃跑,三读条文明定,经谕知死刑、无期徒刑或逾2年有期徒刑,而有相当理由认为有逃亡之虞者,检察官得径行拘提;相较于旧法需5年以上徒刑,新法更为严格。

时代力量立委黄国昌表示,过去贪腐犯、经济犯、金融犯,经常在耗费大量国家司法资源,于判刑确定后逃跑,这次针对停止羁押各种替代性措施,集合了很多民间团体、法学专家的意见,不过要提醒的是,过去司改国是会议通过的结论,要求订定“弃保潜逃罪”至今还没有排上议程,希望不要再拖延了。◇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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