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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三读 被告可有条件检阅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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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05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北报导)立法院会24日三读通过《刑事诉讼法》第33条修正案,未来刑事被告于审判中可预纳费用请求付与卷宗及证物的“影本”;经法院许可者,得在确保卷宗及证物安全的前提下检阅。

原《刑事诉讼法》规定,无辩护人的被告于审判中,只能预纳费用请求付与“卷内笔录”的影本;这次修法,但大法官释字762号中解释,认为此规定严重妨害被告的防御权行使,与宪法保障诉讼权之原则不符。

立法院院会24日通过由立委钟孔炤等人提出的修正条文,明订辩护人于审判中得检阅卷宗及证物并得抄录、重制或摄影。不过条文仍保留但书规定,若卷宗及证物之内容与被告的被诉事实无关,或有足以妨害另案侦查、涉及当事人或第三人之隐私或业务秘密、非属被告有效行使防御权之必要者等情形,法院仍得限制其检阅。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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