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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侵害言论自由?宪法法庭言词激辩

【大纪元2023年03月14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刑法》第310条“诽谤罪”前经大法官第509号解释宣告合宪后,历经23年合宪性再度受到挑战,宪法法庭14日进行言词辩论,厘清诽谤罪是否侵害言论自由、509号解释有无变更或补充必要等两大争点。法务部认为,诽谤罪若除罪,恐让富有的人可任意诽谤他人名誉。

《刑法》310条规定,意图散布于众,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构成诽谤罪,可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散布文字及图画诽谤者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善意发表言论,对于可受公评之事适当评论等不罚。

而司法院释字第509号解释揭示,国家应尽量维护人民的言论自由,惟为兼顾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法律可合理限制言论自由。若行为人能证明发言内容为真实,或依证据资料可认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即不能以诽谤罪处罚。

然而,曾因在脸书上发文批评他人而被判拘役40天的中正大学法律系教授卢映洁主张,依宪法法庭判决,以民事判决强制人民道歉都因侵害言论自由而违宪,何况是以刑罚来干预或禁止人民发表言论的诽谤罪,其强制程度远胜于民事手段;且以民事求偿等方式,更有助达到回复名誉的效果,透过刑罚并不是较小侵害的手段。

卢映洁也认为,诽谤罪是否除罪与能否遏制网路霸凌并无直接关系,且假新闻与一般言论涉及毁损他人名誉的情形也不能同等视之,因此对于网路霸凌或假新闻应以专法或其他法律规范管理,不能把诽谤罪除罪化与网路霸凌或假新闻无法可管画上等号。她强调,纵使未宣告诽谤罪违宪,释字第509号也应进一步区分言论类型及适用法律效果。

不过,《刑法》主管机关法务部表示,《刑法》第310条第3项中的客观处罚条件规定,已限制诽谤罪的可罚性范围,且《刑法》也规范诽谤罪的阻却违法事由,立法者已在最大言论自由及有效名誉、隐私权保护间予以适当权衡;立法者决定刑事诽谤罪处罚的必要性,具有直接民主正当性,释宪机关应予以尊重,否则恐有违宪法的权力分立原则。

至于释字第509号解释文,法务部认为,已完整说明诽谤罪在进行严格的合宪性解释下,并无侵害言论自由,必须要有真实恶意、明知不实、重大轻率而不知,再加上经验论理依据个案事实综合认定,才可能成罪,并未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平等原则、禁止恣意原则及比例原则,因此没有补充或变更的必要。

责任编辑:吕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