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申诉案件:访问买卖纠纷

杨宗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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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3日讯】▼申诉案由:国际渡假村

张姓消费者申诉:“本人于某日路过台北市大安森林公园,公园旁有某旅游业者正在宣传其物美价廉的旅游计划,招揽本人前去参加说明会,会中乃发觉为“国际渡假村”之推销,推销人员以照片、幻灯片一再吹嘘该国际渡假村设备之好、风景之美,本人受该照片吸引而刷卡付费参加为会员,然本人参加数日后与友人闲聊方得知该“国际渡假村”并未如旅游业者所言,实际上乃设备简陋、风景尚可,十分普通,本人非常后悔,即通知旅游业者不想参加,请业者退费,然业者皆置之不理或谓仅愿退还“少许款项”等语。

▼法律问题研讨

张姓消费者申诉之情节,如同推销员上门推销产品、套书,皆可算是消费者保护法所规定特种买卖中之“访问买卖”,此种买卖企业者往往仅以邮购之目录照片或DM、简介吸引消费者购物之动机,或使消费者在仓促下即必须决定参加或购买,但往往实际物品或服务不若照片或DM,使消费者生有“如果早知道是这样我就不想买”的后悔;因此,消费者保护法为维护交易公平,乃于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十九条之一规定“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于收受商品后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于以邮购买卖或访问买卖方式所为之服务交易,准用之”,故张姓消费者与该旅游业者间以访问买卖之方式所为之服务交易,消费者得于立约七日或至迟于亲自见及渡假村后七日内,向业者主张无条件解除契约,并请求返还已给付之款项,毋须业者之同意。再者,消费者在通知企业者经营者解除契约时,建议采取以寄发存证信函之方式通知业者,如此倘日后有所争执时,消费者亦可证明已于法定期间七日内通知业者解除契约。另要注意的是,以存证信函通知之方式,乃以存证信函送达业者之日方为通知到达之日,故消费者必须提早寄发存证信函,以免业者收到存证信函时,已超过了七天的法定期间。──转自台湾大纪元时报

作者为杨宗儒律师(中国海峡两岸消费者保护权益协会秘书长╱台北市消费者保护权益协会副总干事)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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