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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释:玩具枪管理规则违宪 应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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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自强台北二十六日电)民国八十六年间,周姓民众拟进口日本制造玩具枪,依玩具枪管理规则申请输入许可,但警政署以此型枪支属内政部公告查禁类似真枪为由,不准进口,全案经诉愿程序后声请大法官解释,大法官今天认为,玩具枪管理规则及内政部公告,不符宪法第二十三条法律保留原则,应不予适用。

不过,玩具枪管理规则早于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公告废止;内政部八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台(八二)内警字第八二七00二0号公告,也于同年五月十日起停止适用。

大法官解释表示,八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经济部及内政部会衔修正发布的玩具枪管理规则第八条之一规定“玩具枪类似真枪而有危害治安之虞者,由内政部公告禁止之”。

内政部因此于八十二年发布台(八二)内警字第八二七00二0号公告“一、为维护公共秩序,确保社会安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自公告日起,未经许可不得制造、运输、贩卖、携带或公然陈列类似真枪之玩具枪支,如有违反者,依社会秩序维护法有关条文处罚”。

大法官解释指出,玩具枪管理规则及内政部公告都是主管机关基于职权所发布的命令,虽有实际需要,但禁止制造、运输、贩卖、携带或公然陈列类似真枪的玩具枪支,对违反者予以处罚,已涉及限制人民的自由权利,应由法律或经法律明确授权的命令规定。

大法官解释认为,这些职权命令未经法律授权,限制人民的自由权利,影响又非属轻微,也与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不符,均应不予适用。

今天会议是由司法院院长翁岳生担任主席,大法官城仲模(副院长)、王和雄、谢在全、赖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义男、杨仁寿、徐璧湖、彭凤至、林子仪、许宗力、许玉秀出席,秘书长范光群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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