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耀杰:和海鹏的不白之冤

张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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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7日讯】2004年7月16日,笔者在著名维权人士刘正有的介绍下,见到了正在替狱中的姊姊张凤英和姊夫刘新旗上访申诉的张立英。8月1日,笔者委托刘正有陪同张立英专程回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调查取证。在刘正有带回来的证言材料中,有死刑犯和海鹏的母亲韩凤云的一份《申诉书》,抄录如下:

“在2002年5月份,我儿已在押南和几个月了。当时我丈夫的朋友毛四找到在中院经常走动帮人打官司的李常喜。李常喜到我家后说,先请人家吃饭再说。后他领我到中院刑庭侯春平的办公室,我看他们关系很好,就同意请他吃饭。后在桥西蓝天美食山饭店二楼25号房,同去吃饭的有省高院3人,有侯春平、王进中、李常喜和另1个人,还有俺村支书张建东。我和女儿在二楼外等他们吃完结账,花去2,750元。另外又拿了6条红石林(香烟)。吃饭的单据在回去的面的(计程车)上,李常喜叫我把单据给他。他说把单据给侯春平,让他在法院报一次。后来李常喜叫我给侯春平送1万元,因家中没钱没送。最后是谁送的钱多谁罪就轻,谁送的少罪就重。结果我儿含冤而死,被执行了到现在已经两年多了也没判决书,执行我儿,也不通知家属,连死儿子也不让见。等报上刊出,别人见报后,我们才知道。上法院去问,法院叫拿400元领骨灰。这是共产党的政策吗?请领导查整个案件的内幕。”

这份《申诉书》的落款处有韩凤云的亲笔签名并印有指纹,时间是2004年8月1日。

在2002年12月4日的全国人大《来访登记表》复印件中,另有韩凤云填写的申诉材料:姓名,韩凤云。性别,女。身份,农民。户口所在地或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郊区大梁庄乡冯家庄村。同访人数:4人。身份证号码:130504530116002。初访日期,2002年12月4日。案件管辖地,河北。原访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被诉人名称,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被诉人身份,侯春平审判长。

在“反映主要问题”一栏中,韩凤云写道:“全国人大领导:我儿子和海鹏,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1998年从部队复员后一直不予安排工作而待业。2001年6月因涉嫌黑案犯被逮捕,被邢台市中级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就对我儿和海鹏等3人判处死刑。我儿和海鹏不服,在2002年8月上旬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但在同年11月26日,在检察院、家里人、律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就被邢台市中级法院在半夜执行我儿和海鹏等3人的死刑。……特别提出的是:对我儿量刑奇重,上诉省高级法院后,至今没有见到判决书,也没有收到通知书。死刑后也没有见到我儿子的尸首等等……这符合法律之规定?!而真正罪大恶极的还没有判死刑等等,不一列罪。特望全国人大领导能为民做主、申(伸)冤。〔注:可详见材料、证据〕。”

与以上材料相印证,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树民在“证明”中写道:“我是和海鹏的辩护律师,至今未收到和海鹏二审案件判决书,特此证明。王树民,2002年12月16日。”

查阅相关材料,和海鹏2001年6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南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2002)邢初字第78号”:“被告人和海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审判长就是2个月前接受过韩凤云母女宴请的侯春平。

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经过开庭审理,就在“(2002)冀刑一终字第557号”《刑事裁定书》中作出“终审裁定”,核准对于被告人张安民、和海鹏、程占房的死刑判决。两个月后的2002年11月26日,在“检察院、家里人、律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3个人被邢台市中级法院执行死刑。

由邢台市中院审理并经河北省高院核准的和海鹏的“抢劫的事实”如下:

(一)2001年1月13日(农历腊月1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和海鹏、郑瑞风、侯永杰、王雅光、张富勇预谋后,在邢台市色织厂门口搭乘石家庄至邯郸的长途中巴客车,当车行至邢台市七里河附近时,5被告人持刀抢劫乘客现金3,000余元,手机1部,价值1,060元,金耳环一对,价值700元。金耳环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二)2001年2月27日晚,被告人和海鹏、郑瑞风、米辉、王雅光、侯永杰、许磊窜至邢台市大通街东口附近抢劫路过此处的曲周县王文荣皮衣1件,价值300元,将皮衣给了被告人米辉。皮衣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之后,6被告人又窜至八一路地道桥东口,无故殴打路过此处的山东德州的刘华胜,抢走刘手机1部,价值1,200元。被告人和海鹏将手机以300元卖给了程占房。

(三)2001年5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和海鹏、米辉、常伟伟伙同杨小刚(在逃)窜至邢台市邢东市场三点饭店,无故殴打来此送货的河南人甘运泽、吕保勤,抢走甘运泽现金7,000元、吕保勤现金900元。4人将赃款分掉挥霍。

像这样的抢夺或抢劫行为当然是一种犯罪,只是这样的犯罪情节无论如何也构不成死罪。和海鹏在犯罪过程中并没有欠下血债,邢台市中级法院刑事厅审判长侯春平,仅仅因为区区1万钱的贿赂没有到手,就悍然判处和海鹏及其他两名犯人死刑,才真正是执法犯法、图财害命的一笔血债。至于这桩判刑20人、执行死刑3人的刑事大案更为黑暗的幕后交易,限于篇幅只好暂且按下不表。

──转自《民主论坛》(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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