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耀杰:和海鵬的不白之冤

張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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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7日訊】2004年7月16日,筆者在著名維權人士劉正有的介紹下,見到了正在替獄中的姊姊張鳳英和姊夫劉新旗上訪申訴的張立英。8月1日,筆者委託劉正有陪同張立英專程回河北省邢臺市南和縣調查取證。在劉正有帶回來的證言材料中,有死刑犯和海鵬的母親韓鳳雲的一份《申訴書》,抄錄如下:

“在2002年5月份,我兒已在押南和幾個月了。當時我丈夫的朋友毛四找到在中院經常走動幫人打官司的李常喜。李常喜到我家後說,先請人家吃飯再說。後他領我到中院刑庭侯春平的辦公室,我看他們關係很好,就同意請他吃飯。後在橋西藍天美食山飯店二樓25號房,同去吃飯的有省高院3人,有侯春平、王進中、李常喜和另1個人,還有俺村支書張建東。我和女兒在二樓外等他們吃完結帳,花去2,750元。另外又拿了6條紅石林(香煙)。吃飯的單據在回去的面的(計程車)上,李常喜叫我把單據給他。他說把單據給侯春平,讓他在法院報一次。後來李常喜叫我給侯春平送1萬元,因家中沒錢沒送。最後是誰送的錢多誰罪就輕,誰送的少罪就重。結果我兒含冤而死,被執行了到現在已經兩年多了也沒判決書,執行我兒,也不通知家屬,連死兒子也不讓見。等報上刊出,別人見報後,我們才知道。上法院去問,法院叫拿400元領骨灰。這是共產黨的政策嗎?請領導查整個案件的內幕。”

這份《申訴書》的落款處有韓鳳雲的親筆簽名並印有指紋,時間是2004年8月1日。

在2002年12月4日的全國人大《來訪登記表》複印件中,另有韓鳳雲填寫的申訴材料:姓名,韓鳳雲。性別,女。身分,農民。戶口所在地或現住址:河北省邢臺市郊區大梁莊鄉馮家莊村。同訪人數:4人。身分證號碼:130504530116002。初訪日期,2002年12月4日。案件管轄地,河北。原訪單位,省高級人民法院。被訴人名稱,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被訴人身分,侯春平審判長。

在“反映主要問題”一欄中,韓鳳雲寫道:“全國人大領導:我兒子和海鵬,1981年3月17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1998年從部隊復員後一直不予安排工作而待業。2001年6月因涉嫌黑案犯被逮捕,被邢台市中級法院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就對我兒和海鵬等3人判處死刑。我兒和海鵬不服,在2002年8月上旬上訴省高級人民法院。但在同年11月26日,在檢察院、家裏人、律師都不知道的情況下,就被邢臺市中級法院在半夜執行我兒和海鵬等3人的死刑。……特別提出的是:對我兒量刑奇重,上訴省高級法院後,至今沒有見到判決書,也沒有收到通知書。死刑後也沒有見到我兒子的屍首等等……這符合法律之規定?!而真正罪大惡極的還沒有判死刑等等,不一列罪。特望全國人大領導能爲民做主、申(伸)冤。〔注:可詳見材料、證據〕。”

與以上材料相印證,河北冀人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樹民在“證明”中寫道:“我是和海鵬的辯護律師,至今未收到和海鵬二審案件判決書,特此證明。王樹民,2002年12月16日。”

查閱相關材料,和海鵬2001年6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南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3年7月29日作出刑事判決“(2002)邢初字第78號”:“被告人和海鵬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終身,並處沒收財産2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産20,000元。”審判長就是2個月前接受過韓鳳雲母女宴請的侯春平。

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沒有經過開庭審理,就在“(2002)冀刑一終字第557號”《刑事裁定書》中作出“終審裁定”,核准對於被告人張安民、和海鵬、程占房的死刑判決。兩個月後的2002年11月26日,在“檢察院、家裏人、律師都不知道的情況下”,3個人被邢臺市中級法院執行死刑。

由邢臺市中院審理並經河北省高院核准的和海鵬的“搶劫的事實”如下:

(一)2001年1月13日(農曆臘月19日)下午2時許,被告人和海鵬、鄭瑞風、侯永傑、王雅光、張富勇預謀後,在邢臺市色織廠門口搭乘石家莊至邯鄲的長途中巴客車,當車行至邢臺市七裏河附近時,5被告人持刀搶劫乘客現金3,000餘元,手機1部,價值1,060元,金耳環一對,價值700元。金耳環已追回發還被害人。

(二)2001年2月27日晚,被告人和海鵬、鄭瑞風、米輝、王雅光、侯永傑、許磊竄至邢臺市大通街東口附近搶劫路過此處的曲周縣王文榮皮衣1件,價值300元,將皮衣給了被告人米輝。皮衣已追回發還被害人;之後,6被告人又竄至八一路地道橋東口,無故毆打路過此處的山東德州的劉華勝,搶走劉手機1部,價值1,200元。被告人和海鵬將手機以300元賣給了程占房。

(三)2001年5月19日下午3時許,被告人和海鵬、米輝、常偉偉夥同楊小剛(在逃)竄至邢臺市邢東市場三點飯店,無故毆打來此送貨的河南人甘運澤、呂保勤,搶走甘運澤現金7,000元、呂保勤現金900元。4人將贓款分掉揮霍。

像這樣的搶奪或搶劫行爲當然是一種犯罪,只是這樣的犯罪情節無論如何也構不成死罪。和海鵬在犯罪過程中並沒有欠下血債,邢臺市中級法院刑事廳審判長侯春平,僅僅因爲區區1萬錢的賄賂沒有到手,就悍然判處和海鵬及其他兩名犯人死刑,才真正是執法犯法、圖財害命的一筆血債。至於這樁判刑20人、執行死刑3人的刑事大案更爲黑暗的幕後交易,限於篇幅只好暫且按下不表。

──轉自《民主論壇》(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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