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投书】反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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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0日讯】2004年6月23日,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诉本市天麟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东方之珠上级单位)音乐电视侵权案,在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上,原告以被告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郭富城演唱的“分享爱”、“听风的歌” 和“爱的呼唤”向公众放映为由,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0万元及调查费、律师费等案件支出费用 5万元,并在“法制日报”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2004年 7月 9日,就在上述案件尚未判定之际,另一起性质相同案件———华纳诉本市东海渔村演歌台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侵权案,又在本市一中院进行审理。这次,原告方面还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30万元及合理损失。然而庭审数月后,两案迟迟未能宣判。社会上由此对判决结果流传着种种预测。

就在人们快将两案淡忘之时,一中院突然于 2004年 12月 22日同时对两案进行了宣判。判决书认定两被告侵犯了原告作品的放映权,并判令二被告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 5千元。对该结果,原告方当然予以认可。而被告方虽认为判决有其高明之处,但还是对 mtv为作品表示怀疑。带着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版权局专家。 专家表示, mtv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

法院判决原告放映权受到侵害一中院的判决理由是这样的,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作为国际唱片业协会的会员,其提供的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出具的声明,经具有我国司法部认证资格的香港律师进行公证,并加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该公证文书可以证明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在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进行过版权登记的事实。被告天津天麟娱乐有限公司否认原告对涉诉曲目享有权利,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结合原告提供光碟上的署名可以认定原告对该光盘中的三首 mtv曲目享有制作者权利,关于涉案曲目的性质是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还是属于录音录影制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 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而录音录影制品则是录音录影制作者通过使用他人作品制作而成,非创作产生的智力成果,不具有创作性,这是作品与制品二者的本质区别。本案争议之三首 mtv曲目是以确定的音乐作品为基础,经过导演、摄影、演员、剪辑等多方面共同创作性劳动摄制在光碟上,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原告对其创作的“分享爱”、“听风的歌”、“爱的呼唤”三首 mtv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被告关于原告不享有著作权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援。被告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以营利为目的,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 mtv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放映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关于侵权赔偿的数额,因本案诉争之三首 mtv作品在香港地区发行,未在我国大陆发行,原告提供香港地区特定时段优先使用许可费用的标准与大陆的消费标准差异较大,且与本案缺乏可比性,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与被告的非法获利均难以计算,法院考虑 mtv作品附属于已有音乐作品的性质,综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主观过错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侵权赔偿的数额。同时,因放映权属于著作财产权的范畴,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商誉和”其他著作人人身权利”造成损害,故原告主张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援。

华纳代理人将维权进行到底华纳唱片有限公司国内诉讼的代理机构———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成都、重庆、武汉等地代理了 100多件 mtv侵权案件。该律师事务所主任萧大忠对记者说,各地已相继对一些案件做出判决,其中绝大多数都认定被告侵权,但也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两者比例大约是 20分之一。萧大忠说,天津像全国大多数城市一样,支援了原告拥有 mtv放映权的诉讼请求。该认定是很重要的,对权利方是一种保护。萧大忠表示,国内”演歌房”以前免费使用 mtv是很不正常的,从一个侧面体现出某些人法律意识是多么的淡薄,这在一个法制国家是不能被容忍的。萧大忠说,全国各地的判决表明法院系统对 mtv侵权案件的性质存在共识,天津法院的判决更增加了原告方维权的信心。他还表示,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原告权利的一种保护,其实对”演歌房”的健康发展也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因为依法经营是 mtv行业今后必须遵守的准则。

天麟人大应确认 mtv性质经过数月的期待,天麟公司得到的是认定侵权的判决书。尽管如此,天麟公司负责人王青还是对法院的判决给予了很高评价。她说,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5千元,应该是考虑到 mtv行业对社会的贡献后做出的。该判决充分考虑到 mtv行业今后的稳定和发展。一直以来, mtv行业为大龄及学历较低人员提供了就业空间,缓解了就业压力,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很大贡献。

王青认为,涉案 mtv到底是作品还是录音录影制品,“著作权法”并无明确规定, mtv的性质应由国家版权局来认定。只有通过国家版权局的认定并写到法律中去,才能确定 mtv的性质。而法院依据“著作权法”进行判决,很难让人信服。为了争取立法明晰,上海、广州等地的相关行业已向当地和全国人大提出报告,要求对 mtv的性质进行研究和确认。在本市,天麟也和皇冠明珠、百晟、活力、阿一等四家练歌房一起向市人大提出报告,要求对 mtv的性质进行研究。

王青表示,是否提出上诉,他们还在考虑之中。看得出来,被告方拿到判决书后的心情是比较复杂的。

天麟代理人判决说明 mtv不具很高创作性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毛慧刚律师在北京、天津、上海、昆明、广州等地代理了十几件音乐电视着作权侵权案件,而且都是为被告做代理。虽然天麟公司被判侵权,但作为该公司的代理人,毛慧刚还是觉得天津法院的判决要比北京法院的判决更能令人接受。他说,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一直要求赔礼道歉,这是因为如果被告赔礼道歉就意味着承认了侵权,并给原告大规模诉讼提供了借口。而天津法院的判决书中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请求,这无疑是一个考虑比较全面的判决。对于判决的数额,毛慧刚表示,天津法院判赔 5千元,每首歌曲其实只赔 1千余元,相对北京法院判赔 1。6万元来讲,该结果更具合理性。

毛慧刚说,天津法院认定涉案 mtv附属于已有音乐作品是比较高明的。该判决证明,涉案 mtv并非如原告所称是具有很高创作性的作品。

谈到天津法院的判决对其代理的其他案件有何影响时,毛慧刚说,天津法院的判决是他拿到的第一个判决书。此前,在他代理的案件中也有原告提出撤诉的。他认为,天津的判决对其代理的其他案件不会有什么影响,因为我国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各地法院都是独立行使裁判权。作为一名律师,有义务向法庭提供参考意见,至于法庭如何判决,就不是律师能左右的事了。

以上摘自天津“每日新报”2004年12月某日,本人于午夜一时曾多次在东方之珠天津市河北区狮林大街店考察,证实其全属盗版,还发现其店内雇用警察为其保镖。让我们一起打击盗版。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不代表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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