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少平与哥大学生座谈中国法律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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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0日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紫荆发自纽约的采访报导)中国著名人权律师莫少平,十七号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与学生座谈《中国法律与执行中的问题和正在进行的改革》。

莫少平说刑法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关系最密切,因为民事诉讼最后的结果是以金钱补偿,行政诉讼最多拘留十五天,而刑法可以剥夺一个人的自由甚至生命。那么在中国,一个人如果惹上刑事官司会面临什么呢?

由于中国保释制度的欠缺,在法律规定期间案件无法完成审理,就普遍造成超期羁押的情况,曾经出现有的人在看守所被关了二十年无人问津。

莫少平:“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一个人涉嫌犯罪被抓是正常的,被拘保后审基本上是例外,和美国、英国是不一样的。一个人涉嫌犯罪因为最终没有经过法院审判然后被认定为犯罪,应该是推定他无罪;所以他尽管涉嫌犯罪,那么保释是正常的。关押在看守所里面是例外。”

另外,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没有沉默权,反而规定嫌疑人对侦察机关的询问应当如实回答。

莫少平:“如实回答不是说你有权保持沉默,应当如实回答,这样就导致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侦察机关认为你这回答不如实,那么他可能就想尽很多办法让你回答得他认为你是如实回答了为止。这就是什么呢?这就是说刑讯逼供的现象或者变相刑讯逼供现象,普遍存在。”

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现行规定,律师只能在审判阶段才能看到检察机关移送法院的证据,而检察机关认为主要的证据才送交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导致对被告有力的证据,检察机关不移送法院,所以律师看不到。

而且警察和检察官的调查取证权跟律师不平等。警察在向当事人调查取证时,证人必须提供证据;而律师则需要经证人同意,向控方证人调查取证还需要经检察院批准;而律师和当事人的见面需要公安机关安排;警察可以同时在律师和当事人谈话时站在旁边听,随时制止当事人。

另外,百分之九十多的刑事案件没有证人出庭,由检察官宣读取得了证言,宣读完了就做为证据,律师无法询问证人。而且由于欠缺律师豁免制度,律师本人也面临风险。

有些证人如果以前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提供了证言,律师找到他的时候证人说我原来说的是不真实的,是刑讯逼供下说的,那么律师重新做了调查笔录送到法庭,检察官有可能指示公安机关抓这个证人,追究伪证罪。于是证人在压力下又改口说是律师教我这样做的,这样律师就会获罪。

从1997年到2002年之间,根据中国官方的一本杂志透露,有五百名中国律师因为做刑事案件被抓。因为办案这么难,律师就不愿意接刑事案子了,专而接民事商事的业务。导致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有辩护律师出庭的案件不到百分之三十。

那么证据不足的案子,法律规定应该推定为无罪,但是实施中很难。莫少平说他亲自办过一个案子,一审判死刑,证据确实不充分;二审法院不是判决无罪,而是发回重审,并且让三个法官组成合议庭再审,结果又判死刑,被告不服,再次上诉到二审法院,结果又发回重审。几个来回,从初审到二审周期是一年,现在已经八年了,四次被判死刑,三次发回重审,现在还没有结案,因为被杀的人是法院的副院长。一年之后宣布破案时,媒体大肆宣传说公安机关立功了还有奖金。

莫少平:“最后那件案子到法院审理,到高检法一看确实证据不足,那么如果整个把这案子推翻,那就涉及到整个一大批人,它就不是简简单单的说我被裁定回来以后,我就简简单单的扣几分,我少拿点奖金的问题,它涉及到很多很多人乌纱帽的问题。也就是这个案子你涉及到那个口供是怎么得出来的?因为是刑讯逼出来的。”

莫少平说在中国司法的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如果拿不准,往往采取内部请示的方式,向上级法官汇报,上级法院给他们一个精神,当然是不对外的;下级法院拿到这个尚方宝剑就按上级法院的精神来判。被告人不服上诉,一点作用也没有。

莫少平认为中国签署的国际公约如果与国内法矛盾就应该修改国内法,但是目前专家提出的法律改革措施受到各地不同机构的阻力,而且牵扯到社会价值观的问题。作为律师,他选择不能错杀一个的原则。

一位台湾学生问,中国最高法院院长萧扬所说的“加强党对司法的领导”根据的是一个什么样的逻辑?

莫少平说,法治国家最重要的原则是司法独立、言论自由;但是目前公认的中国政治改革变化小,党管军队、党管干部、党管意识型态、党管司法的原则没有变。四项基本原则是写进宪法的。

莫少平目前是中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和刑事委员会的委员。自1995为北京民运人士刘念春辩护以来,十年间担任了大量异议人士的诉讼代理人,如刘晓波、徐文立、辽市阳工业领袖姚福信,还有杨建立、杜导斌、赵岩、赵昕、师涛、张林等。

这次美国之行是应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中国研究中心的邀请和一些大陆专家学者开“维权与中国法治”的检讨会,他随后在美国东部的耶鲁大学、哈佛大学、乔治华盛顿大学交流。在纽约还要和哥伦比亚大学东亚研究所的黎安有教授座谈,并去纽约大学演讲。

(据自由亚洲电台录音整理)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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