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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伤亡 强制险不赔

【大纪元9月2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梁世煌/台北报导〕因为车祸导致伤亡,一定会获得强制汽车责任险的理赔吗?答案是“未必”;金管会保险局最近接获不少民众投诉,指称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经保险局深入了解后发现,大部分遭拒赔的当事人,在事发当时均有酒驾情形,就是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8条规定“从事犯罪行为导致交通事故者”不予理赔的范围,因此,保险局呼吁汽车驾驶人,千万不要酒醉驾车,万一不幸发生交通车故,恐将自行负担赔偿。

依金管会接获的个案投诉,有位汽车驾驶人酒后驾车行经路口,与另一小客车发生车祸,最后该名酒后驾驶人死亡,后来其家属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局三组副组长施琼华表示,根据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七条的规定,因汽车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伤害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论有无过失,请求权人得依该法规定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

但施琼华指出,一般人认为只要因车祸伤亡就可获得强制汽车责任险理赔的观念,其实并不正确,因为在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8条还有所谓的“除外条款”,就是如果受害人因为从事犯罪行导致交通事故者,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

以酒驾为例,由于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判决案例中已说明,只要违反刑罚规范,不须经过法院判处罪刑,就是符合从事犯罪行为的定义,依酒驾属刑法(公共危险罪 )第185之三规范来说,不论是否经检察官侦查起诉或法院审理判刑,都属于犯罪行为。因此,只要有认定受害人的酒驾行为,与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的事实要件,保险公司的确可依法拒绝理赔。

为此,金管会特别提醒汽机车驾驶人,喝酒后不要开车上路,因为无论是汽车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加害人,基本上都不会受到强制险的保障,一切损失须自行承担,如果不幸身亡更将影响家人徒留遗憾,实在很划不来。

非事故主因者 酒驾仍可获理赔

〔记者梁世煌/台北报导〕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未来将有重大变革,经过多次协调,金管会保险局与产险公会上个月取得共识,只要交通事故经主管机关鉴定后,肇事责任在五成以下(即属肇事次要因素 )的受害人,即使该名受害人事发当时有酒驾情况,未来仍可获得保险公司的全额理赔。

保险局表示,过去保险公司根据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8条的规定,只要是交通事故受害人有酒驾情况,不论其肇事责任为那一方,均不予理赔,但这个作法被外界质疑为不近人情,一直以来均备受争议。

对此,上个月保险局终于与产险公会取得共识,上述作法将有“但书”,也就是说,只要经过主管机关鉴定,受害人酒驾不是导致交通事故主因者(肇事责任在五成以下 ),保险公司仍将对受害人进行全额理赔。

保险局指出,过去曾有人在酒驾的情况下遭到另一部违规超速车子撞死,依照过去案例,这名酒驾者就无法获得强制汽车责任险的理赔;未来只要经交通鉴定,肇事主因是对方违规超速等原因,并非受害人酒驾所造成,保险公司仍须对这名受害人给予全额理赔。

但保险局还是强调,不少交通事故的主要肇事原因都是来自酒驾,再次呼吁驾驶人,千万不要因为上述新法而心存侥幸,因为事故经鉴定,如果酒驾者必须负起大部分肇事责任的话,保险公司可是一毛钱都不理赔的。

加保任意险 车祸理赔更充足

〔记者高照芬/台北报导〕发生重大交通意外事故,肇事者往往需付出巨额的赔偿,虽然政府规定驾驶人需投保强制责任险,但往往仍有理赔不足之处,产险业者建议,驾驶人可考量加保汽车第三人责任保险(俗称任意险 ),并且对每人的赔偿金额以200万元以上较适宜。

产险公会表示,目前汽车强制责任险每一人死亡理赔为150万元,此一保障额度在赔偿实务上往往不够,因此,可利用汽车第三人责任险弥补其不足。至于保障额度多少才够?要由驾驶人自行评估决定。

产险公会指出,目前汽车任意险投保率达六成,仅低于强制责任险,主要是因为任意险的保额范围,是针对保障受害第三人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死残、体伤、财产损失等,提供赔偿,也就是俗称“赔对方”的,但其中每一事故伤害理赔订有上限;另有产险业者提供“二倍型”任意险,一旦车祸肇事,给予每一人伤亡二倍为限。

还有业者已进一步推出“多倍型”第三责任险,让车主的行车风险有更多的保障。产险业者表示,第三人责任险“二倍型”总保险金额,以每一人伤亡二倍为限,万一伤亡人数超过二人时,车主就必需自行负担超过的部分。

为让保障能更周详,目前有“多倍型”保单可供选择,即每一意外事故的理赔人数不受限;保费一般只比二倍型保费加收6%至7%,但保障却可多好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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