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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会:因酒驾伤亡 强制险不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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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九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表示,依强制汽车保险法第28条规定,如因从事犯罪行为所致伤亡,可拒绝理赔。因此,汽(机)车驾驶人喝酒千万不要上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加害人都不会受到保险保障。

一般社会大众多以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既然是政府规定强制投保,只要是发生车祸应该都可获得理赔,怎么会拒赔?更何况受害人并未经法院判决确定触犯“公共危险罪”。

不过,金管会指出,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判决曾就所谓“从事犯罪行为”指出,仅须受害人行为违反刑罚规范,即是犯罪行为,并不以经法院判处罪刑为必要。 

另外,高等法院判决也就“从事犯罪行为致死”作出解释,除受害人是从事犯罪行为外,尚须以受害人死亡与其犯罪行为间有因果关系为要件,又服用酒类,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的行为,已涉及触犯刑法第185条之3规定,不论是否经检察官侦查起诉或法院审理判刑,均属犯罪行为。    

金管会保险局副组长施琼华补充,在刑法第185条之3未修正前,酒驾是可理赔;修正后已不予以理赔。除酒驾强制险不理赔外,伤害险和意外险也不理赔,只有医疗险及寿险会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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