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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就医可报综合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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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日讯】(大纪元记者苏泰安嘉义报导)台商及到大陆旅游台湾人士,因故在大陆地区就医,其医药费可于申报当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列报为医药及生育费列举扣除额,财政部台湾省南区国税局嘉义市分局于1日指出,希望纳税人不要丧失权利。

对于在大陆地区就医支付之医药费,能否在报税上列报扣除一事,南区国税局嘉义市分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因病在大陆地区就医,其支付大陆地区医院之医药费,可凭大陆地区公立医院、财团法人组织之医院或公私立大学附设医院出具之收据或证明,并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7条规定之机构或民间团体验证后,自其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中列举扣除;但其受有保险给付部分及非属所得税法第17条所称“医药费”范围之交通费、旅费或其他费用,均不得于综合所得总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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