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大陸地區就醫可報綜合所得稅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12月1日訊】(大紀元記者蘇泰安嘉義報導)台商及到大陸旅遊台灣人士,因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醫藥費可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於1日指出,希望納稅人不要喪失權利。

對於在大陸地區就醫支付之醫藥費,能否在報稅上列報扣除一事,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支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收據或證明,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後,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但其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均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http://www.dajiyuan.com)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