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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費 可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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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國民年金自今年10月起正式開辦,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國民年金保險費也可以列舉扣除,明年5月申報今年綜所稅時開始適用,但每人每年保險費扣除額以二萬四千元為限;至於國民年金給付,則免納所得稅。

根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財政部昨天核釋,國民年金保險費也可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總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全民健保的保險費則不受金額限制。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只要是年滿二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沒有勞保、農保、公保、軍保及教保等保險,主管機關就會主動發單納入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兩個月繳納一次,符合條件的民眾今年12月就要開始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因此,明年5月申報今年綜所稅時,就可以在限額內申報國民年金保險費列舉扣除。

另外,賦稅署表示,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的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屬於保險給付,依規定免納所得稅;至於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同樣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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