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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年金保险费 可列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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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郑琪芳/台北报导)国民年金自今年10月起正式开办,财政部昨天发布解释令,国民年金保险费也可以列举扣除,明年5月申报今年综所税时开始适用,但每人每年保险费扣除额以二万四千元为限;至于国民年金给付,则免纳所得税。

根据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劳工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每人每年扣除数额以不超过二万四千元为限;财政部昨天核释,国民年金保险费也可列举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国民年金保险、人身保险、劳工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的保险费总额,以不超过二万四千元为限,全民健保的保险费则不受金额限制。

财政部赋税署说明,只要是年满二十五岁至六十五岁,没有劳保、农保、公保、军保及教保等保险,主管机关就会主动发单纳入国民年金保险,保险费两个月缴纳一次,符合条件的民众今年12月就要开始缴纳国民年金保险费,因此,明年5月申报今年综所税时,就可以在限额内申报国民年金保险费列举扣除。

另外,赋税署表示,个人依国民年金法规定领取的老年年金给付、身心障碍年金给付、丧葬给付及遗属年金给付,属于保险给付,依规定免纳所得税;至于老年基本保证年金、身心障碍基本保证年金及原住民给付,同样免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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