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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会︰政治谋略 有违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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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俊宏/台北报导〕台北律师公会前理事长、现为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董事长黄瑞明说,大法官释字第四九九号解释提到,“第三届国民大会代表任期至第四届立法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第三届国民大会代表任期二年又四十二天及第四届立法委员任期五个月”均认定违宪,国民党若片面将台北县县长选举以升格为由,延期一年举办,不但有前车之鉴,恐不符合利益回避原则及有违宪之虞。

黄瑞明说,大法官释字第二六一号解释:“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选,为反映民意,贯彻民主宪政之途径”,且基于每四年投票选举是和选民订定的契约为由,除非面临大法官释字第三十一号解释所指的,“国家发生重大变故,事实上不能依法办理次届选举”的相当情形,选举才能停办或顺延。

黄瑞明表示,国民主权原则是民意代表的权限,代议民主之正当性应直接源自国民之授权,所以,民意代表行使选民赋予的职权须遵守与选民约定,任期届满后,除有不能改选的正当理由外应即改选,否则将失其代表性。

黄瑞明说,国民党若仅以升格为由,打算将北县选举延期,并不符合所谓不能改选的正当理由,未依任期改选的结果,还会不尊重反映民意的原意,让现任者自动延任一年,显然已丧失和选民订定的竞选服务契约,加上现已浮出前县长苏贞昌回锅参选的声音,国民党此举恐有政治谋略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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