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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锦华:意见多元市场是自由社会的基石

【大纪元6月1日讯】旺旺购买台湾媒体三中(《中国时报》、中视、中天),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近日以7项附带条件的方式,通过中天、中视董监事变更案。这7项附带条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制两家主流电视媒体(中天、中视)“实质二合一”垄断言论与市场,以及要求强化伦理自律以确保媒体之专业与多元化;同时,并明定如查出有陆资,即撤销许可。

这个附加条件的通过案,立即引发各界争议,旺旺集团立刻发声明指NCC违法滥权以及干预媒体经营。《苹果日报》也指“NCC只管看不顺眼的”。也有不少立委发言指责NCC缺乏法源依据。不过,法源依据固然值得争议,但我们也应该再检视这些附带条件,是否能达成其维护自由多元的言论和市场的宗旨。

首先,NCC真的毫无法源依据吗?陈正仓委员认为,现行〈通讯传播基本法〉第一条“维持国民权益、消费者利益与提升多元文化”就是裁定法源,只是目前没有具体法律规范跨媒体所可能造成的垄断行为。因此,NCC也表示将尽快修法补救。

没有“具体”法源,并不表示没有法源;不过,以行政裁量弥补具体条文的尺度拿捏,显然值得社会关注。讨论的焦点当然就应该回归到根本的传播法规宗旨:也就是这件旺旺购买案是否违反我国民众的传播权益。否则,如果现行法律不周延,政府就可以放任侵害民众权益的情事发生,甚至连任何行政裁量空间都不可以运用,那么,政府不又被批评为无能怠惰吗?

因此,本案的关键问题,站在全民的传播权益来看,当然是自由社会最基本的精神:如何维护自由、多元的言论自由市场和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

之前媒体观察团体和许多公民权益促进团体,要求NCC要善尽把关之责的内容正是:守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媒体多元内容发展、社会大众阅听权益,以及媒体工作者自主权利。依此标准来看,我们可以发现,NCC此次的附加条款,除了在防止结构垄断的相关条件外,也开始推动专业自由及自律的精神,包括:两台应设立内部独立节目编审人员、要提出内部流程控制机制的改善计划、要在3个月内成立伦理委员会等,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提升专业自律和自主的方式,也是改善我国电视乱象的基本做法之一。

而最后一项要求:如经查出有外资(含陆资)股份即撤销许可。也具有明示维护台湾媒体的自由环境,免于其受到一党专政的中共体制,藉由政商联手来操控台湾媒体生态的意义。

不过,维护任何社会的自由多元价值,当然无法仅仅靠政策或法律的规范,而必须依赖这个社会本身的舆论、公民团体,以及每一个民众勇于维护自由多元的表达空间。当代自由民主思想界巨擘哈伯玛斯即指出,真正免于权力控制的沟通,是必须独立于政治、经济权力的强势控制。NCC对此案附加条款的意义,也必须放大到台湾社会整体的自由多元环境来检视,而不仅是现有的法律框框,更不是一家一业的经营自由而已。(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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