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官司 艺人蔡依琳等4人各获赔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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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26日电)艺人蔡依琳、罗志祥、杨丞琳、关颖等人,遭达志公司擅用他们的照片出售牟利,于是提告求偿各新台币100万元。法院今天一审判达志公司须各赔偿4人50万余元。全案可上诉。

台北地方法院判决指出,本名蔡依翎的蔡依琳、本名陈品颖的关颖、罗志祥、杨丞琳等4人,经纪公司均属于天熹娱乐公司。达志公司未经天熹公司与4名艺人同意,将4人的照片张贴在达志的网站上出售,4人认为肖像权被侵害,因此提告并分别向达志求偿100万元。

达志公司则辩称,他们是向时报周刊合法取得著作权授权,没有侵犯4名艺人的肖像权,也没有对他们的形象与名誉造成减损。

法官判决认为,侵害肖像权与侵害名誉权并不同,未取得肖像权而公开传播或贩卖相关商品,已侵害他人肖像权,至于是不是有贬损4名艺人,则是名誉权的问题,并不相关。

法院判达志公司应赔偿蔡依翎50万7200元、罗志祥50万600元、杨丞琳50万450元、陈品颖50万600元。全案可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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