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趙本山打官司的外地律師在上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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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7日電】“同樣穿上北极絨內衣,廣告中被冰凍的趙本山毫發無損,為何我卻凍得要死?”一消費者不遠千里從內蒙古赶到上海,將厂商和趙本山告上法庭。昨日,受理此案的黃浦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名人趙本山成了“鞏俐第二”,也和廣告、官司打起了交道。

原告:廣告不是演戲

原告陳衝陽的身份有些特殊:律師事務所法律工作者。所以,兩次庭審中,他沒有委托代理人,單身“出馬”。他在庭審后向記者陳述理由:“我會將這個官司打到底。如果我們搞法律的都不能保護自己的利益,那么,其他普通消費者呢?”

整個庭審中,辯論的焦點是“這則科幻廣告能否當真?”陳衝陽說:“廣告又不是演戲。”他認為:“趙本山作為一個名人,利用名人效應,在外星人劫持事件中是個人行為,其中年份、時間都是客觀存在事實,被告在事件中并非演員角色,而是事件中的當事人、假裝受害者,他的這种個人行為誘導了我購買賽洋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的產品。”當審判員問陳衝陽“被告損害了你什么?”時,他回答說:“如果被告不在中央電視台做廣告,我就不會購買240元的內衣,也就不會造成目前3000多元的附加損失。”

在法庭上,陳衝陽還指出:“厂家做這樣的廣告,就是對消費者承諾:被冰凍起來仍安然無恙。請問,《廣告法》中哪一條寫著‘純屬虛构的廣告不違背《廣告法》’?”

被告:廣告當然可夸張

引人注目的被告趙本山沒有出席第二次庭審,授權上海一家律師事務所。

面對原告的節節逼問,被告顯然也振振有辭:“我們不是違背了《廣告法》的哪一條,而是哪一條都沒有違背”被告反問道:“那你認為我們違背了哪一條?”

被告為虛构廣告做了“長篇辯護”:“廣告要求真實,但允許夸張,允許真實地夸張。”被告說:“這個廣告是趙本山被凍在冰里,按照常識,即便不被凍死,也會被悶死,而且現實里是沒有冰星人的,即便小孩子都明白這個道理。”

對此,原告陳衝陽反唇相譏:“趙本山作為活生生的人,和虛构的人在一起,而且劫持也是客觀存在的,消費者沒有義務去証明真假。”

被告的律師方堅持認為:“趙本山做的廣告是以科幻故事為情節的,是合情合法合理的。”他們認為:“廣告既是宣傳產品品牌、企業形象的工具,又是一門藝術,允許虛构和夸張。如果廣告從頭到尾都是真實的,將如同新聞報道,是我們不愿看到的。把夸張當成真實,必須從常人的觀點來看,而不能以個案來看。”他們還舉了不少現在廣告中的“科幻”例子來旁証:“旺旺的廣告中,外星人拿走了小孩子的食物,可口可樂的廣告中林心如坐在月球上喝可樂,難道都是不允許的?”

面對被告方的反問,原告陳衝陽同樣也來了句反問:“大家可以想象,幻想的、虛构的全到電視上、媒体上做廣告,將會出現怎樣的現象?再說,廣告語和字幕都必須表明其是虛构的。”

三次庭審紀實

2000年11月27日

黃浦區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審。從內蒙古赶來的消費者陳衝陽,狀告厂家賽洋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和趙本山。

2001年1月10日

黃浦區人民法院第二次庭審。原告陳衝陽追加了第三被告———出具証明的中廣協信息咨詢中心。認為其“為廣告客戶出具認証書,并加蓋中國廣告協會的公章,為被告提供了保護傘”,也屬“誘導消費者、欺騙消費者”。

2001年1月16日

黃浦區人民法院第三次庭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9月8日中國廣告協會對系爭廣告作出咨詢認証意見,該廣告為科幻形式的創意,容許進行夸張。法院認為,廣告在真實、合法的基礎上允許一定程度的藝術加工,本案的原告系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不應對系爭廣告的內容發生誤解。再則,原告使用該保暖內衣后,并未遭受損害。對原告要求被告上海賽洋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退還原告陳衝陽240元、賠償240元。賠償原告住宿費、誤工費、交通費共計3008元,并由被告趙本山、中廣協信息咨詢中心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承擔其他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費149.52元由原告負擔。原告不服,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工商:虛构廣告要注明

就此案件,記者采訪了上海市工商局有關部門。

上海工商局廣告處副處長張軍說:“廣告一定要真實、客觀、合法。”

而有關科幻廣告,廣告處張紅冰表示:沒有具体的界定,但這种形式在廣告里是不排斥的。科幻廣告中采用一定的夸張手法是允許的。但廣告不能誤導消費者,科幻廣告也應該注明‘科幻’字樣或‘純屬虛构’。對于“外星人劫持趙本山”的北极絨廣告,她認為:“外星人存在不存在,現在也沒有科學論斷,本身就是有疑義的,所以也應該按照要求,在廣告上進行標注。”

名人挨上廣告就惹禍?

又是一則有關名人与廣告的官司,讓人不由不聯想到去年被評為娛樂界十大新聞之一的“消費者狀告鞏俐阿姨和蓋中蓋”。

而不久前,北京西城一位消費者以廣告虛假為由把聲稱能減肥的“小拖鞋”告上了法庭。

似乎,名人一挨上廣告,就會犯官司?

為何名人做的廣告會成為“官司”多發地帶?最重要的還是經濟利益:名人廣告确實管用,銷售与廣告的投入成正比!當年鞏俐在“美的”空調的廣告片里嫣然一笑,當年3月份銷售額破天荒突破1億元。“美的”老板不久即言,此廣告給企業帶來的效益已遠遠不止100万。

名人做廣告本無可厚非,但是因此引起种种紛爭和官司。究其原因,經營市場与廣告市場沒有法律強有力的規制,加上“名人效應”,消費者進入市場就被“亂花漸欲迷人眼”了。所以,整個“名人———廣告———市場———消費者”鏈條中沒有最根本的支撐點———法律規則,從而引發了系列紛爭和官司。

此番趙本山犯上官司,是受了外星人的“拖累”。此案例再次提示名人:做廣告,得慎重!(余洁)

1993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廣字93第185號文

《關于認定處理虛假廣告問題的批复》

不是看廣告宣傳的產品和服務本身是否客觀真實,而是看廣告宣傳的產品和服務的主要內容(產品和服務所能達到的標准、效用、注冊商標、獲獎情況,以及產品生產企業和服務提供單位)是否客觀真實。

凡是利用廣告捏造事實,以并不存在的產品和服務進行欺詐宣傳,或廣告所宣傳的產品、服務与事實不符的,均應認定為虛假廣告。原告在訴狀中陳述:“我于2000年看中央電視台播放的節目時,多次出現趙本山于2000年凌晨6︰18︰39身穿‘北极絨’保暖內衣的外星人劫持、冰凍。外星人劫持趙本山的原因僅僅是為了知道趙本山不怕冷的原因。趙本山被解凍后安然無恙,向外星人講明實情:是‘北极絨’起了巨大作用,并且建議外星人:怕冷就穿北极絨,地球人都知道。”陳衝陽說:“在趙本山的誘導之下,我于2000年10月21日購買了一套‘北极絨’保暖內衣,當時居住地气溫還未下降到零度,可我穿上‘北极絨’后根本起不到廣告中所宣傳的作用。”

陳衝陽認為被告屬“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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