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紀中國八大名案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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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看看民國審理的案件,再看看今天的現實,也許會有點感慨吧。況且沒把遠華案列上,只提了一個成克杰,實在是很說不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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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新浪网

1。《民國日報》“侮辱大總統”案

  1915年9月15日,革命党人葉楚傖、邵力子在上海租界出版的《民國日報》上發表文章,將民國政府的賣國和獨裁形象揭露得入木三分,并諷刺了當時的大總統徐世昌。

  民國政府苦于報社設在租界,無法搗毀,就委派律師穆安素到租界的“會審工廨”(相當于法院)指控《民國日報》侮辱“大總統及在職官員”,要求追究作者的罪責。

  在審判過程中,被告方的辯護律師認為,依照中華民國憲法,人民有言論自由,且文章屬于游戲性質,沒有侮辱的故意,最多也就是批評。因此,原告的指控不能成立。

  經過雙方唇槍舌劍的辯論,法庭最后判決:《民國日報》所載文章本意良好,頗有价值,惟侮辱大總統屬實,案情重大,判罰葉楚傖和邵力子二人各100元大洋。案件判決后,人們譏笑民國大總統的名譽只值200元大洋。

  民國政府原想利用司法審判打擊一下人民的反抗情緒,未曾想到憲法雖然是個擺設,但是關鍵時刻還得做做表面文章。正因為當時的憲法有言論自由的規定,葉、邵二人才得以無罪而返。

2。邵飄萍、林白水被處死案

  1926年4月25日深夜,北京東郊刑場。隨著一聲槍響,著名報人、《京報》社長邵飄萍轟然倒下。此后不到百日,《社會日報》主筆林白水又于8月慘遭屠戮。兩位著名報人相繼喪命,讓人悲嘆“萍水相逢百日間”。原來,這是當時的軍閥不滿于報界的揭露和諷刺,對輿論界人士下的重手。

  由于邵飄萍同情革命軍,反對張作霖的“討赤”主張,斥責張的親日行徑,張作霖決心除掉邵飄萍。1926年4月22日,張派人查禁了《京報》館,逮捕了邵飄萍。三天后,張不顧新聞界的聯名上書求情,將邵飄萍槍殺。

  張宗昌入京后,壓制輿論,對新聞界更是打壓有加。對此,林白水毫無懼色。1926年8月,林白水發表文章《官僚之運气》,諷刺財政部長潘复“熱心做官,熱心刮地皮”,引起潘复不滿。潘遂在張宗昌面前煽動,使張產生了殺林的決心。8月6日凌晨,林白水被騙至憲兵營,迅即被“判”為死刑并處死。

  20世紀20年代的中國,處于軍閥黑暗統治之下。法制和民主無立身之地。當一些有良知的中國人開始覺醒,就遭到了軍閥慘無人道的殺害。所幸的是,面對反動軍閥血淋淋的屠刀,還是有人敢于仗義執言。這种不怕犧牲的壯舉,為中國人尋求民主和法制指明了方向。

3。陳獨秀“叛國”案

  1932年10月15日下午7時,家住上海岳州路永興里11號的陳獨秀被國民党當局逮捕。國民党當局假借司法審判的方式,向江蘇地方法院起訴陳獨秀,指控的罪名是“攻擊國民党政府,危害民國,集會組織團体,以文字為叛國罪”。

  1933年4月14日,江蘇地方法院開庭審理陳獨秀案。陳獨秀將生死置之度外,闡述了打倒國民党政府的三條理由,即(一)國民党政治是刺刀政治,人民沒有言論權,違背民主;(二)人民窮困而財富集中于官僚;(三)政府對日本步步退讓,不接濟十九路軍在上海的抗日行動。

  經過連續三次法庭審理,陳獨秀及其辯護律師章士釗、彭望鄴的精彩辯詞將檢察官的指控駁得体無完膚,眼看控方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有意思的是,雖然章士釗的辯護非常精彩,但是陳獨秀卻當庭聲明章未征求本人意見,章的辯護不能代替他的政治主張。

  1933年4月26日下午,法院判決陳獨秀和同案的彭述之有期徒刑13年,剝奪公權15年。陳不服判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1934年7月20日,最高法院刑事庭改判陳獨秀有期徒刑8年,撤銷原判的“剝奪公權”部分。

  國民党政府既想做婊子,又想立牌坊,于是就以司法判決的方式來迫害政治异己勢力,指控的罪名卻完全沒有証据支持,充分暴露了國民党政府強奸民意、踐踏法律的丑惡行徑。

4。“七君子”之獄

  1936年11月23日,國民党政府以“危害民國罪”,先后將沈鈞儒、鄒韜奮、李公仆、章乃器、王造時、沙千里、史良等七人逮捕入獄,并以法庭審判的方式欲將七人治罪。

  1931年12月12日,沈鈞儒等人在上海發起成立上海文化界救國會,并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一系列抗日救亡活動。沈鈞儒等的愛國舉動引起了國民党當局的极大反感,1936年11月23日凌晨,上海市警察局將沈鈞儒等七人逮捕入獄,旋即于當天分別將七人押至江蘇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和第三分院受審。

  以上海市警察局為原告的控方拿不出任何証据,在四位被告的嚴詞駁斥和律師的辯護下,第二分院被迫裁定四被告保釋。第三分院的審判庭庭長吳廷琪則當庭宣布另外三被告沒有犯罪行為,法庭不予起訴。

  但是,僅僅在七人被釋放十多小時之后,上海市警察局又以有“逃亡之嫌”,將他們先后關押。1937年4月3日,檢察官羅織了七人的“十大罪名”,對他們提起公訴。1937年7月,江蘇高等法院迫于國內外的強大壓力,裁定“停止羈押,交保開釋”。

  一年半之后,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檢察處撤回對“七君子”的起訴。至此,“七君子”事件終以愛國力量的徹底胜利告終。

  在當時的情況下,愛國和抗日已經成了國民的主流思想,國民党政府反民意而行之,還想借司法審判的手段來懲治愛國者。他們忘了,一旦用法律來解決問題,總歸要在程序上說得過去。那种連控方自己都說不清罪名的審判,注定要慘遭失敗。
5。封捧婚姻訴訟案

  新鳳霞表演的評劇《劉巧儿》流傳廣泛,但卻很少有人知道劉巧儿的原型封捧和發生在她身上的一起婚姻訴訟。

  据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張希坡教授介紹,封捧是陝甘宁邊區華池縣溫台區第四鄉封家園子居民封彥貴之女。早在1928年,當女儿年幼時,封彥貴即將封捧与張金才的次子張柏訂了“娃娃親”。

  1943年2月,封捧到別人家吃喜酒,恰好張柏也在。經他人介紹,封捧表示愿意与張柏結婚。不料其父封彥貴卻在同年3月,將封捧許給別人為妻。張金才聞訊后,當即糾集20多人,于3月13日深夜將封捧搶回成親。封彥貴立即控告到華池縣,縣司法處未作詳細調查,即以“搶親罪”判處張金才六個月徒刑,宣布張柏与封捧的婚姻無效。

  宣判后,封、張兩家都不服判,附近群眾也很不滿意。這時,恰好陝甘宁邊區高等法院隴東分庭的庭長馬錫五到華池縣巡視工作,便親自受理了封捧的上訴案。

  馬錫五向當地干部群眾和封捧了解實際情況,當眾審理,重新判決如下:(1)封捧与張柏雙方自愿結婚,按婚姻自主的原則,其婚姻准予有效。(2)張金才等黑夜聚眾搶親,惊扰四鄰,有礙社會秩序,因而判處張金才以徒刑,對其他附和者給以嚴厲批評,以明法制。(3)封彥貴以女儿為財物,高价出賣,公然違反婚姻法令,科以勞役,以示警戒。

  現行的婚姻法有五項基本原則: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護婦女儿童、計划生育。張希坡教授指出前四項在1934年出台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中即已确定下來。1939年,陝甘宁邊區政府依照這四項原則制定了《陝甘宁邊區婚姻條例》,成為馬錫五審理封捧婚姻訴訟一案的依据。

6。張志新冤案

  1975年4月4日,張志新被反綁著雙手拉出牢房,兩個彪形大漢將她按倒在地,一把手術刀野蠻地切進了她的喉管,鮮血噴涌而出。張志新要表明自己至死不變的立場,卻永遠也發不出聲音了。兩小時后,張志新被送往大洼刑場,倒在了槍口下。

  張志新原是遼宁省委宣傳部的干事。“文革”開始不久,“怀疑一切,打倒一切”的做法和派別斗爭使這位有思想的女性陷入了沉重的思考。在一次批斗會上,張志新傷心地對身邊的同志說,“打倒了這么多人,難道他們全是敵人?這里面有名堂……我怀疑有人利用毛主席的威望搞名堂。”

  1969年9月24日,張志新被扣上“現行反革命分子”的帽子進行批斗,之后被逮捕。

  經過几次審判,張志新堅持認為自己是按組織原則向党講心里話,不是犯罪。審判員得出“張志新純屬思想問題,构不成犯罪,無法判刑”的結論。于是,這位審判員被認定嚴重右傾,換了一個新的審判員繼續審理。張志新和審判者針鋒相對,毫不退讓,几番較量,張志新被判處無期徒刑。

  在服刑的監獄里,張志新受盡折磨仍不承認自己有罪,最終惹惱了“四人幫”在遼宁的死党。1975年4月3日,張志新被那個死党以一紙手令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第二天,即出現了文章開頭的一幕。

  “文化大革命”期間,林彪和江青反革命集團在全國制造了無數冤假錯案。為了使自己的法西斯統治沒有障礙,他們砸爛“公檢法”,公然拋棄司法和法制原則,代之以典型的人治和暴政。張志新案件就是這种時代背景下的一個悲劇。

7。“四人幫”覆滅

  1980年11月20日,北京正義路1號。不知是巧合,還是有意安排,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在這個名為“正義”的地方進行了一場歷史性的正義審判。站在被告席上的,就是曾經在中國政治舞台上翻云覆雨、罪行累累的王洪文、張春橋、江青、姚文元“四人幫”反革命集團。

  從1980年11月20日到12月29日,特別法庭經過多達20次的開庭審理,以事實為根据,以法律為准繩,通過大量列舉証据,查清了被告人的反革命罪行。

  1981年11月25日,特別法庭正副庭長江華和伍修權分別宣讀了對“四人幫”的刑事判決:江青、張春橋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洪文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姚文元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此后的1982年至1983年,上海、北京、四川等地陸續對“四人幫”反党集團案犯進行了審判,徹底摧毀了這個長期禍害中國的大毒瘤。

  值得一提的是,在審判“四人幫”的過程中,全國各地有大量的意見反映到特別法庭,要求對他們從重處罰,這些意見不乏激烈之辭。法庭一方面充分理解民意,另一方面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審判,沒有將那些屬于工作失誤的事情以犯罪論處,充分体現了社會主義法制“以事實為依据,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這种嚴格區分罪与非罪的審判,同“四人幫”曾經實施的法西斯統治形成了鮮明的對照。

  “四人幫”不要法制,因為他們需要的是暴政;人民卻選擇了法治,因為人民需要文明和進步。

8。成克杰受賄案

  2000年9月14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將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克杰執行死刑。

  成克杰在擔任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副書記、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期間,單獨或伙同情婦李平收受巨額賄賂。成克杰作為高級領導干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權錢交易,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雖然成克杰曾表示愿意將受賄款退回,但贓款的追繳并不能挽回受賄行為對國家所造成的巨大損失和由此產生的极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7日裁定核准成克杰死刑。

  由成克杰案件我們聯想到紅軍時期的黃克功案件,五十年代的劉青山、張子善貪污案以及這些年來李效時、胡長清等人的違法犯罪事件。從黃克功到成克杰,体現的正是一條打擊特權、依法行事的法治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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