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就韓航飛机失事作出賠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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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6日訊】去年十月,上海三十七戶居民家庭就“四.一五”韓航飛机失事遭受損失提起群体訴訟。如今,這個轟動一時的民事案件已有結果: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令韓國大漢航空公司向遭受損失的三十多戶居民分別賠償人民幣八万元至十二万元。

新華社報道,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五日下午十六時零四分,韓國大韓航空公司一架麥道大型貨机從上海虹橋國際机場起飛前往漢城。升空后僅一千米,這架飛机就墜毀在上海閔行區莘庄鎮莘西南路一處建筑工地,造成三名民工當場死亡,數十位民工受傷,机組人員全部遇難。

提起訴訟的三十七戶居民均系閔行區沁園春小區內的居民。原告稱,韓航飛机在离原告住所僅一百二十多米處墜毀爆炸,飛机墜地時形成的強烈“地震”、巨大衝擊波及四處飛濺的殘骸,使原告所居住的整幢房屋嚴重受損。

原告認為,被告飛机墜毀所引發的一系列損害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原告對房屋的正常使用,給原告的心靈和精神造成巨大損害,故向法院提起群体訴訟,要求被告韓國大韓航空公司向原告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計人民幣超過七百万元。

据悉,這是中國首起國外航空器墜毀給本國居民造成損害引起的賠償訴訟案。

去年十一月十六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一案件。原告方向法庭遞交了房屋產權証、實地照片、受損實物、房屋檢測報告、誤工証明、醫藥費單据,以及有關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等十八項証据,以支持提起的訴訟請求。大韓航空公司的代理人對原告居民表達了歉意,并表示愿意承擔因飛机墜毀給原告方造成的損失。

根据中國法律,損坏國家、集体或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复原狀或折价賠償。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判決:被告應對原告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設備及公用設施進行修繕;因被告飛机墜毀事故客觀上已使原告房屋貶值,被告對原告這項損失應予賠償。同時,飛机墜毀事故發生后,導致原告在一定時間內無法正常生活及工作,造成原告的一定損失,又因房屋修繕搬遷及在外臨時過渡還會產生損失,原告訴訟也產生了費用,均應作為原告的損失給予賠償。案件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根据上述判決和各自不同的受損情況,每戶受害居民分別獲得賠償金人民幣八至十二万元。

据悉,由于原、被告均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上訴,目前此項判決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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