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院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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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日訊】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草案,以法律保障公務人員結社權,賦予公務人員協商、調解与爭議裁決等机制,但仍禁止罷工等行為。
 
這項草案所稱的公務人員,是指各級政府机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机构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給的人員,但不包括軍職人員、公立學校教師及各級政府所經營的各類事業机构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的人員。 由于憲法明文規定「人民有集會与結社的自由」,不因特定人民被選任為公務人員而喪失權利,但在現行的法規中,除工會法明文禁止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的員工組織工會外,還缺乏就公務人員結社事宜的規定。
 
行政院為保障公務人員的結社權,并考量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与國家政務以及民眾權益關系至巨的特性,因此預定在公務人員基准法草案,專章規范「公務人員協會」相關事宜,明定公務人員協會的組織、管理及活動另以法律規定,并積极研擬提出「公務人員協會法」草案。
 
「公務人員協會法」草案除了明确規范公務人員結社的相關事項,其中有關福利事項、辦公室環境改善、行政管理及服勤的方式等事項,都能透過組織團体進行協商与調解,以利于公務人員權益的維護及整体行政效能的提升。 為配合我國行政机關的層級与生態,這項草案明訂公務人員協會的組織區分為「机關公務人員協會」与「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兩級,即以中央政府机關及地方政府机關做為公務人員協會的組織基礎。 草案也明訂,公務人員協會擁有法人地位,与人民團体、工會組織等作明确的區隔,會員采自由入會制,以符合世界潮流及憲法的精神。
 
鑒于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攸關國家安全及社會公共利益,在世界先進國家除法國以外,都明文禁止公務人員的罷工權,因此,草案中也明文禁止公務人員協會從事罷工及与罷工相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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