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權保持沉默:“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成違法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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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9日訊】 “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放棄這項權利,你所說的話將成為呈堂証供……”,過去這些生活在中國大陸的人們只能在外國影片中听到的話,如今他們在現實生活中也能体驗到了。

  遼宁省撫順市人民檢察院最近推出《主訴檢察官零口供規則》。按照這個規則,檢察官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允許其做無罪、罪輕的辯解,允許其保持沉默,在排除有罪供訴的前提下,按照是否有犯罪事實發生、危害后果如何和犯罪事實發生的經過等要素,運用全案証据進行論述,得出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結論。

  遼宁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的楊小冬說,這實際上是沉默權已開始進入中國司法界,“中國引入沉默權制度,進一步明确了司法机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舉証責任,對保護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十分有利,它是法律文明發展所必然”。

  曾經在相當長的時期內,甚至在目前的中國許多地區,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做為一項審訊政策一直在司法界中被廣泛使用。然而這個做法過分依賴口供,在某种程度上重視打擊犯罪而忽視了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護。

  1998年,中國正式簽署加入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第十四條規定:“受刑事追訴的人不得被強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証言,或者強迫承認犯罪”。這就是沉默權中不自証其罪的原則。

  据介紹,除撫順市人民檢察院外,目前,遼宁省的沈陽市、大連市金州區等司法、公安机關在辦案過程中也都相繼引入了沉默權。

  “過去,被告人自証其罪行為有時使律師處于十分尷尬的境地”,大連青松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法瑞說,“有時本來被告人無罪,但判決前心中無底,為爭取從寬處理,卻違心承認自己有罪,律師還在法庭上為其做無罪辯護,這种情況讓我們難堪”。

  兩年前,大連市民陳某曾被無端牽涉進一起偷盜案中,他迫于“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強大心理壓力,違心地交待了“罪行”。終因証据不足,被判無罪。听到大陸也開始實施了沉默權后,他在當地的報紙上發表文章說:“ 如果那時有沉默權,像我這樣的人就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會避免一些冤假錯案的發生。”

  遼宁省檢察院的楊小冬說,允許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權,實際上是從原來的有罪假定過渡到無罪假定,在一個文明的社會里,只有獨立的法庭才有權經過一定的程序,判斷一個公民是否有罪。在法庭判決之前,任何公民都是無罪的。而中國刑事訴訟過去一向是先認定其有罪,再查找証据加以証明。這是中國司法制度的一個歷史性進步。

  當然,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陳杰法官認為,沉默權在中國還是剛剛開始實行,還有一個完善和推廣的過程,它對提高司法人員的辦案、偵察能力以及相關配套政策措施的出台等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因此,大連理工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院的欒春娟說,“ 目前中國大陸法律正与國際公約相銜接,包括沉默權的引入等一系列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將繼續為我們的政府和社會所關注”。

  新聞背景:何為“沉默權”

  雖然沉默權在中國部分地區才剛剛實行,但在國外一些發達國家已經有一百多年的歷史。

  這一制度最早源于英國,在17世紀英國的利而伯案中,利而伯以“自己不能控告自己“為由,對司法人員的訊問保持沉默,他的做法得到英國最高立法机构的認可。沉默權制度開始顯露雛形。1898年,英國在其《刑事証据法》中明确規定被告人的沉默權是英國刑事法律的重要原則之一。

  此后,美國最先移植了這一制度。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五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証其罪”,美國還通過案例從程序上保証了沉默權的實現。1963年3月3日,美國一青年米蘭達劫持一名18歲女孩,將其強暴后放走,女孩隨即報警,警察將米蘭達抓獲。在警察的訊問下,米蘭達寫了供述書,承認其劫持了女孩并將其強暴,之后,法院依其供認書認定其犯劫持罪,判監禁30年;犯強奸罪,判監禁20年。米蘭達對此判決結果不服,提起上訴,理由是他在寫供訴書時,警察沒有告訴他,供認書將來可能作為對他不利判決的依据。二審法院認為,警察的做法違反了憲法,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權益,最后,米蘭達無罪釋放。能過這個判例,确定了一項重要的程序規則,即米蘭達忠告規則。這條規則是指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前應告知:你有權保持沉默,你的供述將來可能成為對你不利判決的依据。

  任何人不被強迫自証其罪以及告知沉默權的規則,作為刑事法治的重要內容,二戰后不僅在世界各國已得到普遍的确立,而且其精神也被聯合國的重要文獻所确認。1996年12月16日,第21屆聯大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規定:“任何人不被強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証言或強迫承認犯罪。”世界刑法學協會第15屆大會《關于刑事訴訟中的人權問題的決議》第17條規定:“被告人有權保持沉默。”沉默權制度是人類通向文明的斗爭中最重要的里程牌之一,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它体現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嚴和自由意志的尊重,為其充分行使辯護權提供程序上的保証,反映出國家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文明与進步狀況。

  凡确立了沉默權制度的國家都有其他的法律制度來保障其實現。例如,犯罪嫌疑人被訊問時的律師在場權制度、自由會見律師制度、訊問時的錄音制度等。聯合國在《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中也規定:“遭逮捕、拘留或監禁的人應有充分机會、時間和便利條件,毫無遲延地在不被竊听、不經檢查和完全保密的情況下接受律師來訪和与律師協商,這种協商可以在執法人員能看得見但听不見的范圍內進行。”通過這些制度的實施,有效地保証了沉默權制度的實現,避免了刑訊逼供的發生。

  相反,中國原有法律并沒有賦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修改前的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犯罪嫌疑對偵察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對与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在中國現階段刑事偵察手段還比較落后的情況下,大量案件的偵破還依賴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偵查人員也常常將當事人的供述作為偵破案件的一條捷徑甚至惟一途徑,這樣在司法實踐中就不可避免的存在刑訊逼供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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