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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7日訊】 單位行賄,負責人同樣難逃法律懲處。南京市棲霞區法院近日對一起單位行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行賄公司被處罰金5万元,負有直接責任的總經理張劍寒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判決單位行賄案在南京還是首次。
大眾日報報道﹐張劍寒是上海東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總經理,也是國有大型企業南京新聯机械厂原厂長邱祥林(正廳級)的情婦。自1997年7月起,她利用自己与邱祥林的特殊關系,謀得新聯机械厂發泡保溫材料的供貨權。在她和邱祥林的操縱下,生產發泡保溫材料的南京市高淳縣某厂雖然將原料直接發往新聯厂,卻不直接与新聯厂發生業務關系,而是由上海東友公司在其間充當中間商。雖然只是賬面上的周轉,上海東友公司卻可以在高淳厂供貨价的基礎上,每噸原料憑空加价5000至7000元,而新聯厂照付不誤。
為了維持這种坐收漁利的非法經營,張劍寒与上海東友公司其他領導商量后,決定用公款向邱祥林行賄。自1998年初至1998年9月,張劍寒先后行賄邱祥林人民幣15.8万元、美金6000元以及瑞士手表等,折合人民幣計17万余元。
南京縱橫律師事務所律師趙翠明解釋說,一般人認為行賄、受賄犯罪只懲處個人,這完全是對法律的誤解。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個人和單位均可构成行賄、受賄犯罪的主體。他說,《刑法》第393條規定,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南京市棲霞區法院正是根据這一法條,對張劍寒作出上述一審判決的。(https://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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