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長儿子強奸竟無罪 法官徇私枉法被判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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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7月23日訊】 因為為首的被告是公安局長的儿子,3個終審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強奸犯在一審法院竟被無罪釋放。一審主審此案的福建省古田縣法院刑庭庭長蘇家富因犯徇私枉法罪,最近被宁德市蕉城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

  中青在線消息﹐1997年初的一天晚上,原古田縣城關公安分局局長李鐘林的儿子李堅伙同兩個男青年來到一家發廊,3人不顧“洗頭妹”肖某的反抗對其實施了輪奸。几經周折,在案發一年半之后,古田縣檢察院以被告人李堅等3人犯有強奸罪向古田縣法院提起公訴。李堅的父親李鐘林為此找法院負責審理這一案件的刑庭庭長蘇家富說情,并由3個被告人的母親共同前往蘇家行賄3000元。由于此前李鐘林在任城關公安分局局長期間,在處理蘇家富的弟弟被他人傷害一案時幫過忙,因此蘇家富想還李鐘林一個人情。用蘇的話來說就是:“我個人覺得李鐘林在處理我弟弟一案中還是辦事公道的,心里一直記著這事,總覺得欠老李一份人情,所以這次他儿子到我手里主審,我認為可定可不定的就盡量不定,也還他一個公道、人情。”

  1998年7月8日,蘇家富与一位助理審判員及另一位不具備陪審員資格的臨時工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此案。蘇不顧庭審調查的案件事實,在寫審理報告時對李堅等3人的奸淫行為不作全面、客觀的分析、判斷,故意隱瞞警方出庭作證,證實警方沒有對三案犯進行刑訊逼供,從而證明三案犯翻供理由不能成立這一事實,而是繼續以“三被告人又翻供,女方肖某又不出庭作證”為由,認為該案“存在事實不清、證据不足,不能認定三被告人的行為构成強奸罪”。在對“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有否采用暴力、脅迫的手段”等關鍵情節的分析論證過程中,突出對三案犯有利的證据,對不利于三案犯的證据肆意進行曲解,故意避重就輕、顛倒黑白,為案犯開脫。蘇還授意書記員將其個人意見擬寫成合議庭記錄。在該案提交法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時,蘇不如實匯報案情及審理過程。會上有人問及被害人肖某在被奸淫過程中為何一直哭泣時,蘇竟然解釋說:“哭有好几种,有痛苦的哭,快活也會哭,性高潮時也有會哭的。”蘇認為,“無法僅憑女方哭來認定違背女方意志”。

  在蘇的誤導下,古田縣法院作出了“宣告李堅等三人無罪”的一審判決。當地輿論一片嘩然,紛紛對司法公正提出疑問。三案犯的母親為報答蘇家富的得力幫忙,又給蘇家送去了6000元。

  在檢察机關的抗訴下,宁德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于同年11月以強奸罪分別改判李堅等三人有期徒刑12年至10年。蘇家富事后承認,“我一審判李堅等三被告輪奸案無罪,主要是自己辦了人情案,在審判中徇私情,傾向于不定罪,結果放縱了罪犯”。

  宁德蕉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蘇家富身為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并徇私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使多名嚴重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造成錯案,且在社會上造成較為惡劣的影響,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法院依法判處蘇家富有期徒刑6年。(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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