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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原副市長馬向東財產計29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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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7日訊】國檢察日報報道,全國廣為關注的沈陽腐敗窩案中主要人物:沈陽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馬向東、沈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原主任宁先杰、沈陽市財政局原局長李經芳涉嫌貪污、挪用公款、受賄一案,近日由南京市檢察院向該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經檢察机關依法審查查明:

  1998年12月,沈陽市政府決定對在該市項目開發、引進外資環節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次年1月,馬向東、宁先杰、李經芳在香港向有關人員發放獎金的過程中,虛報發放獎金數額,共同侵吞公款12万美元,三人各分得4万美元。

  1997年7、8月,馬向東、宁先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某集團公司工程減免電貼費1200余万元。為此,馬向東、宁先杰經共謀,由宁先杰向該集團公司總經理索取美元50万元。得手后,兩人將此款用于在澳門等地大肆賭博。

  1994年2月至1999年5月,馬向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通過其妻章亞非(另案處理)請托的5人謀取利益,与章亞非25次共同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近8万元、美元500元及价值1万多元的貂皮大衣1件。

  1986年2月至1999年6月,馬向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沈陽市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遲若岩等69人謀取利益,375次單獨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400余万元、美元23万余元、港幣11万元、內部職工股10万股(股价人民幣10万元)及金佛、電腦等物品。

  宁先杰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為沈陽某房地產公司總經理等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10多万元、美元9万余元。

  1993年1月至1999年6月,李經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香港某國際投資公司總裁高某等42人謀取利益,146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71万余元、美元3万元、港幣9万元。

  馬向東、李經芳還有大量錢財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經檢察机關查明:馬向東的現金、銀行存款、房產、黃金制品以及其他貴重物品等財產,折合人民幣共計2900余万元,其中馬向東及其妻章亞非涉嫌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幣700万余元;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幣1168万余元;馬向東及其家庭成員能說明其合法來源且查證屬實的折合人民幣118万余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折合人民幣970余万元。李經芳財產折合人民幣共計400多万元,其中涉嫌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幣130多万元;非法所得130多万元;李經芳及其家庭成員能說明其合法來源且查證屬實的折合人民幣90多万元,有60多万元,李經芳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同時,檢察机關還認定了馬向東挪用公款歸他人使用,涉嫌挪用公款罪。

  馬向東、宁先杰、李經芳涉嫌貪污、挪用、受賄一案于2000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江蘇省檢察院管轄并繼續偵查,2001年6月11日由江蘇省檢察院偵查終結,交由南京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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