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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選舉證明公民身份 美法院裁定否決

2010-10-28 18:39 中港台時間|10-28 23:5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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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田清綜合編譯)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星期二作出重要裁定,否決了亞利桑那州一條法律要求選民在登記投票前必須證明他們是公民。由於11月2日大選的註冊截止日已經過去,因此裁定結果對這次投票沒有任何實際影響。

《美聯社》26日報導,這個由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一個三人法官小組做出的裁定發現,要求選民在註冊參加選舉投票時證明其國籍,不符合〈全國選民登記法〉(National Voter Registration Act)。這個聯邦法律允許選民填寫並郵寄選民登記卡,並宣誓他們是公民,若撒謊願受罰。不過沒有像亞利桑那州的法律那樣要求他們出示證明。但是裁定保留了要求選民在投票時出示身份證明的要求。

提起訴訟的一些民間團體律師表示,數千名亞利桑那州選民的聯邦登記表因為沒有提出規定的公民文件而被拒。他們認為,這違反了聯邦法律。

這個被探討的第200號提案(Proposition 200)州法律2004年由選民通過。要求在選民登記和投票站投票以及接受某些州福利時,要出示身份證明。這個法律在星期二的裁定之前一直受到州和聯邦法院的支持。

「這會使亞利桑那州許多沒有駕駛執照和出生證明的窮人不能登記投票」,民權律師委員會(Lawyers' Committee for Civil Rights Under Law)法務主任格林鮑姆(Jon Greenbaum)表示。

亞利桑那州總檢察長高達德(Terry Goddard)的辦公室隨後發出聲明表示,打算上訴要求第九巡迴法院的全體法官重新考慮本案。

聲明表示,這項裁定只適用於選民註冊參加選舉,而11月2日大選的註冊,截止日已經過去,因此對這次投票沒有任何實際影響。

《亞利桑那共和報》﹙Arizona Republic﹚27日報導,1993年的〈全國選民登記法〉創建了標準的聯邦登記表以提高聯邦選舉中的選民登記比例。這份表格要求申請人簽名,並宣示其具公民身份,否則願受罰。

亞利桑那州則有自己的州登記表,特別要求駕駛執照或護照號碼等信息。不過,無論使用哪一種表格,都要依照2004年由選民通過的第200號提案提出公民身份證明。

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2票對1票的表決下,法官判定,亞利桑那州的要求與聯邦的規定有衝突。

第200號提案的背景

200號提案是2004年通過公民倡議表決。一些代表西班牙裔、印第安人和選民權利的團體挑戰200號提案的合法性。

2005年1月,第九巡迴法院拒絕了墨裔美國人法律辯護和教育基金團體( Mexican American Legal Defense and Educational Fund)反對 200號提案的訴訟。

該基金團體2008年再次向法院提出上訴。原告認為,身份證明要求過於麻煩,並導致亞利桑那州超過3萬的選民登記申請被拒絕。

這個州法特別會影響到新入籍的美國公民,他們的選民登記被拒絕是因為他們在取得駕照時是綠卡身分。他們提供了駕照號碼,不過仍然被亞利桑那州的監理處歸為非公民。

當新公民的登記被拒絕時,他們得多提供證明文件,如複印出生證明或入籍登記表,民眾可能因此放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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