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侵犯人權宣言所有條款—孫淑香案分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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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03日訊】近日,法輪功人權組織發言人陳師眾博士詳細分析了長春法輪功學員孫淑香受迫害一案。陳師眾指出,僅在這一例中,中共就侵犯了《世界人權宣言》中的所有條款。(錄音)

主持人:據明慧網報導,2009年9月22日早上,孫淑香送完小孫子上學,剛回家一開家門,就被長春市國保大隊的警察捂上嘴。然後另外三個警察闖進她家,搶走私人物品和財物。陳博士,這是一種甚麼行為?

陳師眾:你即使是警察,也得有法律手續,也得有逮捕證也好,你到別人家裏去搜索,那也得要搜查證。你看他這個整個這個過程,那就是土匪。所以,第一,她(孫淑香)受到了這樣一個沒有法律程序的綁架。《世界人權宣言》的第七條說的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當然整個背景是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了,就說這些警察去他家裏去抓他,沒有任何的法律手續。

主持人:孫淑香被非法關押在長春市黑嘴子勞教所一大隊時,每天警察都逼迫她放棄修煉法輪功,並逼她寫污蔑法輪大法的文字。陳博士,這些都不是直接的打她,也能算是酷刑嗎?

陳師眾:這個本身、就是逼迫她污蔑她所修煉的法輪大法、逼迫她去看她所修煉的法輪大法的電視,這個本身按照國際規定就是酷刑。我們現在以為的酷刑呢,就是 或者折磨她,是肉體上的,按國際上的規定,任何導致人精神和肉體的巨大痛苦的,這都是酷刑。那麼,作為一個有精神信仰的人來說,強迫他放棄精神信仰,這會造成他精神上很大的痛苦。這就是一種酷刑。還有強迫他違背他的天性、承受巨大的精神痛苦,來做他所不願意做的事情或者看他所不願意看的發生的事情、聽他不願意聽的發生的事情,這都是酷刑。這會給人造成很強烈的精神痛苦。

主持人:孫淑香每天被強迫幹活。有一次,幹了一天活兒的孫淑香晚上8點半才回宿捨,又被逼著罰站。20分鐘後,孫淑香暈倒摔在地上。陳博士,勞動教養制度很強調這個勞動。那這種勞動的本質是甚麼?

陳師眾:中國這個勞教系統,可能一般人都不知道它有多大。整個勞教系統平均關著1600萬人的。這麼多的人每天都在超負荷的、10幾個小時的這樣干勞教所攬來的這些活兒,拿來出口。這些事情就是奴役。這個奴役在國際上早就完全杜絕了的,竟然在中國今天又從新出現了。這個也是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第四 條,(這是)
奴役。

主持人:孫淑香被毆打、被強迫幹活、被逼罰站,她的健康狀態惡化。警察曾多次把她帶到公安醫院裡打吊瓶。2010年6月,孫淑香被帶到勞教所裡的衛生所強行輸液。隨後她覺的頭暈,思維不清醒。這打吊針和輸液看起來是警察在關心她的健康,那警察幹嗎還同時打她呢?到底給她輸的甚麼液?

陳師眾:我們現在(從)大量的案例已經知道了,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中間,已經不是大量的使用,而是普遍的使用了傷害身體的藥物、迫害中樞神經的藥物。那麼,在這個案例中間,我們雖然暫時還不能知道用了甚麼藥,但是從她身體的反應來講,打的這些東西絕對是對她身體造成傷害的。從她表面上看呢,又給她打針,但背地裡又同時折磨她,其實這兩個是同一個東西,就是迫害她。一種是藥物迫害,一種是折磨。

主持人:孫淑香在長春市中日聯合醫院裡拍片子的時候,知道自己胃裡面有三道疤,而且腹部全是積水。最後是她兒子把奄奄一息的母親背回家的。

陳師眾:這是更嚴重的人權犯罪,因為人人有權享有生命和人身安全。這是《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說的。你不能對人生命造成危險的。孫淑香作為一個婦女,在國際上也是明確規定不允許對婦女進行暴力的。她最後是被迫害得生命垂危,這實際上就是謀殺未遂罪啊。

轉自《希望之聲國際廣播電台【法輪功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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