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0年11月10日訊】(大紀元記者陳鑫紐約報導)11月9日,紐約州人權署就法拉盛「十里香菜館」歧視法輪功學員案的判決執行情況作法庭聽證。聽證會上,被告向法官坦承「十里香菜館」未執行判決書中的所有要求,並爆出他不是肖榮武,也不是「十里香菜館」業主。令此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人權署該案律師稱,「十里香菜館」或面臨被查封的命運,被告恐涉嫌偽證罪。
2008年6月1日,原告孫女士和黃女士及女兒因穿著印有中英文「法輪大法好」和「真善忍」的T恤衫,被「十里香菜館」告知「不服務法輪功」而逐出門外。紐約州人權署受理3位受害人的投訴,判決該餐館違反了紐約州行政法律第15 條(人權法),須賠償3位受害人各7千美元,要求被告自裁決書發出的2009年10月2日起的60天內繳納罰款,並在工作環境中建立反歧視培訓及程序,在「顧客和職員容易看到的地方」張貼人權署的佈告。
由於十里香菜館於2008年夏天,連續三次驅逐在該餐館就餐的法輪功學員共10人,美國聯邦司法部介入調查,2010年8月18日,美國聯邦法庭判決,由美國聯邦司法部對法拉盛十里香菜館歧視法輪功學員的起訴案成立。規定禁止該菜館及業主肖榮武對任何因為宗教、宗教表達、宗教服飾以及和法輪功相關聯的內容而歧視任何顧客;被告承認司法部的多項指控,雙方達成包括禁止令、非歧視性政策等多項協議。
「十里香菜館」無「肖榮武」此人
紐約州人權署在等待一年多後仍未收到罰款,於11月9日傳召被告和原告。代表法拉盛「十里香菜館」作為被告出席聽證會的男子稱自己的名字叫胡小龍(音譯,Xiao Long Hu),是「十里香菜館」的經理,在該餐館工作了4年。胡小龍承認自己在美國聯邦司法部判決書上簽字,該判決書寫有他的名字與身份是「十里香菜館業主肖榮武」。
胡小龍回答法官問題時透露,「十里香菜館」的業主叫Guen Mei Jin,正是這位女業主讓他出庭當「被告」。他宣稱自己沒有女業主的電話號碼,也不知道她住在哪裡,無法聯絡上她。「都是她每天打電話給我」。
不過,胡小龍在庭上承認女業主與他在出庭的前一晚曾交談過。他透露,她(指女業主Guen Mei Jin)說,她沒有錢,拿不出這筆錢。(誰願意起訴她就)再起訴她。
人權署律師﹕「十里香菜館」或被查封 被告涉嫌偽證罪
人權署負責本案律師Bellew McManus解釋,紐約州人權署的程序走到今天已完成訴訟過程,法官當庭宣佈將向紐約州人權署署長遞交建議書,強制該餐館繳納罰款。結果將導致「十里香菜館」面臨被查封,財產被沒收的命運。
律師指出,胡小龍涉嫌在美國聯邦法庭上作假證,觸犯了「偽證罪」法律。
胡小龍否認《世界日報》的報導內容
胡小龍在法庭上承認自己接受紐約中文媒體《世界日報》2010年8月16日的採訪,但宣稱他迄今沒有讀過該文。
2010年8月17日,紐約中文媒體《世界日報》刊登了一篇報導《法拉盛菜館紛爭司法部判決十里香不得拒法輪功學員》,文中提到16日採訪「十里香菜館」業者肖榮武。對於法輪功學員當天在店內用餐受歧視一事,報導引述業主「肖榮武」的話,稱此事為客人與法輪功學員的「口角爭執」,根本就是「無中生有」。
對於該報導,胡小龍說,他既非「肖榮武」,也不是「十里香菜館」業主,「他們怎麼寫我不知道」。
受害人之一孫女士說﹐《世界日報》於2010年8月17日刊登的對該案被告的單方採訪報導,不僅嚴重失真, 而且起到了替被告辯護,反誣法輪功學員的作用,進一步對受害人造成傷害,也給讀者造成混淆。
孫女士說﹐昨日她向胡小龍求證:「你在《世界日報》所說的不符合事實﹐為什麼在聯邦法庭上承認﹐卻在《世界日報》上狡辯撒謊﹖」胡小龍回答﹕「那(指《世界日報》所寫的)不是我說的。」
孫女士說:「如果不是你說的﹐你要向《世界日報》要求更正,《世界日報》必須承擔責任;如果是你說的,你必須承擔責任。這件事情的性質非常嚴重。」
孫女士已將《世界日報》的這篇報導交與人權署備案。孫女士說﹐「世界日報」有責任向廣大讀者澄清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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