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酷刑罪在澳洲得到豁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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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1月15日訊】澳大利亞籍華人張翠英女士在2000年去中國期間,被關押拷打,受盡酷刑折磨長達8月之久。原因是她修煉法輪功,並反對政府對法輪功的鎮壓。她於2004年九月在新南威爾士法院對迫害者提起訴訟並尋求賠償。

被告分別是江澤民,羅幹和610辦公室。在迫害期間,江澤民是中國國家主席及中共中央總書記。根據成立之日1999年10月6日所命名的610辦公室,是中共專門負責鎮壓法輪功的機構。而羅幹在鎮壓期間擔任迫害的主要擁護者和負責人。

新南威爾士法院今年10月駁回了張翠英的訴訟。對此法院的解釋是,前任中國官員江澤民和鎮壓法輪功的610辦公室根據澳大利亞外國豁免法和外交部長史蒂芬•史密斯(Stephen Smith)的證明被豁免民事訴訟。

表面上看,國家豁免不相關,因為這是中共及其官僚被起訴。610辦公室是的黨辦公室,不是政府機關。羅幹曾擔任一段時期的國家幹部,但他領導的項目和迫害法輪功沒有關係。

江澤民同時擔任國家主席和党總書記,但他是用當總書記的名義鎮壓法輪功的。

外交部長呈給法院的書面文字提到:

「鑒於一下幾點事實:

d. 澳洲政府從長期的外交慣例中認為,中共的官員和機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一部分

e. 根據國際慣例以及外交實踐中看出,中共的官員和機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一部分

我再次強調,基於原告指控的時間段,江澤民和610辦公室以及羅幹根據外國國家豁免法的定義,都是外國國家政府的一部分。」

條例中指出證書對於事實的判決起決定性作用。所以一旦證書中定義610辦公室是中國政府的一部分,即使事實上它不是,法院也不能做出不同判決。

雖然江澤民和羅幹在迫害期間擔任國家職務,但他們迫害張女士所使用的是中共的職能部門。

我本人並不是澳洲的律師。我覺得由我出面質疑新南威爾士州法院的判決結果並不恰當。但我是一名國際律師,我很清楚這項判決和國際法相違背。

澳大利亞是聯合國關於迫害大會的簽約國。「每一個國家政黨必須確保他的法律系統可以保障迫害的受害者可得到救濟並享有獲得公正充足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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