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于佃榮國際人權日收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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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2月11日訊】原告:于佃榮、男、漢族,生於1947年4月20日,籍貫江蘇省連雲港市開發區猴嘴鎮新南巷25號,現住址江蘇省連雲港開發區鐵路生活區。

被告:連雲港市振雲化工塑料廠,廠長封雷,現住址連雲港市新浦區巨龍南路香溢四季花園28棟1-201房,手機:15996115678。

案由:勞動爭議案

主因不服連雲港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2010年12月10日出具的連勞仲不字[2010]第193號《不予受理通知書》,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事實與理由:

我於1965年1月12日進入連雲港市大浦農工商當了一名工人。1970年2月10日被鹽區武裝部抽調到北海艦隊第八國防工地參加國防秘密建設。一直連續工作至1974年完成建設任務,被轉到連雲港市民政局直屬企業鹽區磚瓦廠工作(現改名為市振雲塑料廠)。1977年5月25日,一場工傷事故奪走了我的右臂,使我完全喪失了勞動能力。由於領導害怕承擔安全事故的責任,採取瞞上欺下的手段沒有將我的工傷事故上報,致使我不但不能享受到工傷賠償。連雲港市民政局從1981年就承諾為本人安裝假肢,連雲港市民政局直屬企業―――振雲化工塑料廠從1977年就承諾為本人安裝假肢。

一直到2006年2月27日連雲港市民政局對安裝假肢一事答覆如下:「關於裝假肢一事,要有醫院拿出方案,已參加醫報由醫療保險部門決定,單位配合。」2006年3月22日署名「連雲港市民政局」的書面答覆:「關於裝假肢一事,由你本人去醫院拿方案,該廠將配合醫療保險部門解決。」2006年4月27日連雲港市民政局指定的假肢廠「關于于佃榮前臂手檢查結果」:「右前臂截肢,因患者截肢時間太長,肌電信號較弱,需儘快來公司進行調試訓練,等待結果,如果患者不及時進行肌電訓練,將可能無法安裝肌電假肢。」2006年7月初本人和連雲港市民政局直屬企業副廠長紀樹成到了民政局指定的假肢廠,假肢廠對本人進行各種檢查、檢測以後,確定了本人適合安裝的普通適用型前臂假肢手準備進行調試訓練,民政局陪同人員紀樹成打電話向民政局領導請示後,不同意進行調試訓練。假肢廠工作人員說本人安裝假肢一事,已不能再拖了——「殘肢嚴重萎縮……如果再拖就可能無法安裝肌電假肢」。最後,在連雲港市民政局堅持下,本人不得不與該工作人員一同返回。連雲港市民政局指定的假肢廠2006年7月10日以「民政部、中國假肢協會理事單位、民政部專家號0000083的名義」出具了:「關于于佃榮配置殘疾輔助器具(假肢)的證明」―――確定本人適合安裝普通適用型前臂假肢手,價格為48000元,是適合本人的最低價位產品。

2006年9月12日,連雲港市民政局答覆如下:「關於對于于佃榮同志安裝假肢投訴問題的回復」明確表示「同意給本人安裝假肢」;明確表示:徐州新科假肢廠是民政局指定的假肢廠,讓本人到徐州新科進行治療(安裝)。2007年7月20日,本人再次向連雲港市民政局直屬企業―――振雲化工塑料廠廠長楊慶剛和副廠長紀樹成兩人明確要求一次性以現金的方式支付本人未來幾十年安裝、使用、維修、更換假肢的所有費用。2007年8月28日信訪局向民政局出具了「訪轉字【2007】2240號」《來訪事項轉送單》內容如下:「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直屬企業振雲塑料廠于佃榮來市上訪,反映其1977年在企業發生事故,市民政局於1981年承諾為其安裝假肢,但久拖不決。要求市民政局把安裝、維修、更換假肢等費用一次性支付本人。請按照《信訪條例》規定,予以接待處理。」《市信訪局信訪專用章》2007年8月28日」

2007年9月5日民政局直屬企業代市民政局給出的答覆送「我單位於2006年7月委派紀樹成副廠長陪同你到徐州假肢廠安裝假肢,當時單位與你個人在安裝假肢價格費用方面意見不統一,致使安裝假肢一事拖到現在。」2008年11月10日連雲港市民政局讓他下屬公司企業給我答覆,讓本人自己申請進行第二次鑑定,很明顯沒有法律依據。2008年12月11日連雲港市民政局始終不就「2007年8月28日信訪局向民政局出具的『訪轉字【2007】2240號』《來訪事項轉送單》」給出書面答覆。

我2009年10月28日依法首先向連雲港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連勞仲不字[2009]103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然後依法向連雲港市新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兩次開庭審理,於2010年9月9日下達了(2010)新民初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該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進入實質的仲裁程序,也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當事人對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情形。」後又依法向連雲港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中院聽證後,並由中協調,讓我再次向連雲港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而再次申訴的結果仍然是《不予受理通知書》,依據的卻是《江蘇省勞動仲裁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蘇勞仲委[2007]6號)第五條二款的規定「不符合申請條件」。看來,作為江蘇省連雲港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知道2008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明文規定,居然以《江蘇省勞動仲裁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作為法律依據,難道堂堂連雲港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不知道《立法法》「上位法高於下位法」的基本法理與嚴格規定嗎?

縱觀連雲港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第一次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的理由是「申訴材料不齊」,但卻不是不予受理的法定條件之內的條款。看來連雲港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典型的在適用法律方面,儼然已經形成二個「潛規則」:其一是憲法不如法律、法律不如行政法規、行政法規不如地方規章、地方規章不如紅頭文件的「潛規則」;其二是地方政府有權選擇性地適用法律,那個法律對於地方政府有利,地方政府就適用那個法律,不管這一法律是否失效或者與上位法衝突。

我因工受傷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一直以來都沒有給予我工傷賠償和工傷待遇,而我為了我自己的合法權利,通過長達30多年的上訪之路沒有解決問題,一直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然後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進行司法救濟時,先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不予受理,後是一審法院又裁定駁回起訴,中院要求從新立案申訴,仍然不予受理。那麼,我的工傷賠償到底應該怎麼辦?中國還有沒有法律的尊嚴?還有沒有法律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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