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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性侵假釋再犯 曾勇夫:不得再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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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2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灣綜合報導)性侵犯丁大倫民國98年8月2度假釋出獄後,於同年9月、11月再度性侵2名少女得逞。16日台灣高等法院依強制性交等罪判刑丁7年。法務部長曾勇夫同日在立法院答詢時允諾,未來性侵犯假釋再犯,回到監獄後將不得假釋。

根據法院判決,現年32歲的丁大倫曾於84、86年犯下強制性交等罪,入獄服刑後,89年假釋出獄再度犯案,91年間遭法院判刑10年定讞入獄,98年8月第2度假釋出獄。

判決指出,丁大倫98年出獄後1個月,利用尚未配戴電子腳鐐的時間,在台北市西門町脅迫1名被害人得逞。同年11月間,丁再利用電子腳鐐白天的「非監控時段」,以相同手法將另名被害人誘騙到同一地點,進而性侵得逞。

監察院15日以丁無悔改之意,不符假釋要件,提案糾正法務部及台北監獄有違失之責。糾正文指出,法務部在假釋前並未作「再犯危險」評估,而台北監獄則在假釋後才評定丁屬「中高度再犯危險群」,但已造成兩名無辜者受害。

又因法務部並未進行全天候監控,才讓丁犯罪得逞。法務部的監控人員甚至對丁再度犯案毫無所悉,直到98年12月24日,因警方主動告知才掌握情況;隨後更遲至99年4月,丁因新案遭起訴後,才主動簽請撤銷假釋,顯然有關單位未善盡監控假釋犯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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