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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生育補助 彰縣明年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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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7日報導】(中央社台北17日電)彰化縣政府為使縣內產婦及嬰兒獲得適當照顧,進而增加縣內人口,促進地方繁榮,自98年1月1日起擴大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已有成效。縣府將在明年繼續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增加生育率。

彰化縣政府表示,凡具合法婚姻關係或年滿20歲以上未婚生子婦女,符合夫妻雙方或一方設籍彰化縣並繼續居住滿1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新生兒在彰化縣辦妥出生登記者,都可向縣府申請生育補助,每名新生兒補助新台幣1萬元,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

合法婚姻關係是指受胎至申請期間婚姻存續或曾經存在;設籍彰化縣並繼續居住滿1年以上,是指居住彰化1年期間內未中途遷出;出生登記是指初設戶籍須在彰化。

符合生育補助規定的婦女(或配偶)應在新生兒出生次日起3個月內,備妥申請表、新生兒戶籍謄本、夫妻雙方或一方戶籍謄本,向彰化縣社會處婦幼福利科或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辦,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生育婦女如於產後亡故,得由合法繼承人之一,檢具除戶後戶籍謄本代為申領。凡符合補助規定的生育婦女未設籍彰化縣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婦女設籍彰化不滿1年,應以配偶(符合發放資格者)為受領人;其餘狀況均應以婦女為受領人。新生兒於國外出生,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國外醫療機構證明、辦理入台相關資料及切結書),並於新生兒出生6個月內提出申請。

除了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彰化縣轄內彰化市、芬園鄉、鹿港鎮、線西鄉、和美鎮、伸港鄉、員林鎮、社頭鄉、田中鎮、北斗鎮和竹塘鄉11個鄉鎮市另行辦理婦女生育相關補助,若新生兒初設籍於這些鄉鎮市,民眾還可向鄉鎮市公所提出補助申請。

彰化縣政府自98年擴大生育補助後,97年彰化縣的出生人數為1萬2146人,98年出生人口比97年增加99人。縣政府為持續促進地方繁榮及人口持續正成長,並鼓勵縣內婦女提高生育意願、增加生育率,明年將繼續辦理婦女生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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