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橋信訪答覆村民意見 村民不滿要求申請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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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2月24日訊】上海閔行區馬橋鎮政府官商勾結圈占基本農田13000畝,侵吞動遷補償安置費,發放村民假房產證,造成被拆遷的農民負債纍纍。為要回自己的合法利益,村民們多次聚集鎮政府、區政府、市政府上訪討公道,受到政府打壓,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馬橋300多農民鎮政府門前抗議,約80人在閔行區政府門前抗議,強烈要求歸還被侵吞的安置補償費等一系列訴求!

下午有4位村民代表去上海公安局,向公安局遞交《要求解決具體問題,舉行遊行示威活動申請書》拒收,同日用特快專遞郵寄《遊行申請書》,上海市公安局對馬橋農民《遊行申請書》沒有任何回覆。同時向上海市法制辦提起《行政復議》。12月16日,馬橋政府對農民的合法訴求做出了答覆,村民對此答覆不滿意,要求區政府複查。

附:1、複查的申請

關於馬橋信訪答覆村民意見,因不滿意要求信訪複查的申請

閔行區人民政府,我們對馬訪受告20110090號書面答覆意見不滿意。

根據《信訪條例》第三十四條《上海市信訪條例》二十八條的規定,向閔行區人民政府申請信訪複查的訴求:

一、關於土地基價費補償不足的問題。我們指的是安置補償費,不是不足而是根本沒有得到補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6月26日)的精神房屋拆遷按建築重製成本補償,宅基地徵收按當地規定的征地標準補償,我們馬橋的安置補償標準按房屋每平方米1200~1400元,拿商品房的動遷戶是足額補償的,但造洋房的動遷戶分文沒有補償,有的老房子300多平方米的40多萬元的安置補償費被全部爛光,因此造洋房的動遷戶造毛呸房的錢不夠還要每戶負債20~40萬元。這很顯然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因此訴求閔行區政府追查我們合法的安置費到哪裏去了?被那個部門侵佔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七十九條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馬橋鎮政府,侵佔造洋房的動遷戶安置補償費8億多元該當何罪。

松江區新橋鎮與我們馬橋鎮是一濱之隔,他們同樣是動遷造洋房,他們的安置補償費是不扣的,但造洋房的每戶扣去地基費20萬元,雖然他們扣20萬元也是違法的,比起黑心的馬橋鎮政府還好一點。我們閔行區馬橋鎮,真是黑心、黑肺、黑肚腸,連血也是黑的。(附松江區新橋鎮房屋拆遷安置清單一份)。俗話說:不識貨,只要貨比貨,我們馬橋就少賠了一項安置補償費,如新橋一戶老房子面積為337.12平方,補償總額為468623.82元,馬橋鎮一戶為299.19平方補償總額為199598元。馬橋比新橋少了37.93平方,但補償總額比新橋少了269000元。因此要求區府信訪複查,要求有個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答覆。

二、關於房屋產權證不得交易和轉讓,要求改為可交易或紅證的訴求。馬橋發的不可交易的綠證是沒有處置權的是等同於一張廢紙。馬橋鎮政府的答覆是:目前也沒有通過補交出讓金使房屋可交易轉讓的政策等。這種說法是站不住腳的,那麼商品房為甚麼綠證可交易的呢?既然我們造的房屋是國有土地,通過合法途徑補交土地出讓金,我們相信問題是可以解決的,因為我們征地動遷是旗忠森林體育城有限公司,是有動遷單位可以辦理手續的。如果沒有批准為國有土地那就根本不可辦理綠證。請區府告知我們建房的土地是那一年批准為國有土地的及批准文號。如果沒有批准為國有土地,我們訴求政府還是發原來一樣的紅證。現在發的房產證是不男不女、不倫不類無法律保障的,我們不要。請問區府,國有土地上的房產證「不得交易和轉讓」在全國有否先例?此證是否合法?我們現在是法制社會,一切都要依法辦事,同時要堅持正確把握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們要求黨的領導方式、執政方式轉變為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如對群眾冷漠、方式簡單粗暴,只對上負責不對下負責等是沒有把群眾當做國權力和權利得主體,彙集到一點就是群眾工作事關黨的執政合法性的問題,注重維護公平正義,善於用法律手段解決矛盾,依法保護群眾權益。

2、馬橋政府的書面答覆


马桥政府书面答复(来源:马桥村民)

马桥政府书面答复(来源:马桥村民)

洋房區村民
2010-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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