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QQ相約自殺 騰訊擔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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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0年12月04日訊】兩個年輕人網上約好到賓館燒炭自殺。發出死亡邀請的人中途放棄,留下的上海大學生死亡。3日,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大學生利用騰訊QQ網絡相約自殺的民事賠償糾紛作出一審判決,騰訊被判承擔10%的責任。

據《鄭州晚報》報導,原告是20歲的自殺大學生范某的父母。他們起訴稱,今年6月,22歲的麗水一職業院校應屆畢業生張某,利用騰訊QQ向不特定的公眾發出自殺邀請,並留下手機號碼。范某在看到網絡公告後便接受了自殺邀請,並於6月24日到達麗水與被告張某一同在酒店內自殺。由於難以忍受痛苦,被告張某放棄了自殺行為。但范某仍然堅持自殺,最終身亡。

兩原告認為,被告張某通過網絡邀約死者范某進行自殺,最終導致兩原告之子死亡;被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及時對「相約自殺」的內容進行刪除或者屏蔽,致使其得以傳播,故兩被告應對兩原告之子范某的死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張某一次性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的20%計10122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兩項合計111225元;被告騰訊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的10%計50612.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兩項合計55612.50元。

QQ相約自殺事件回顧

經審理,法院認定,自今年6月初起,被告張某多次在被告騰訊公司經營的不同的QQ群上向不特定的對象發出「浙江男找一起燒炭自殺」、「浙江男找一起自殺的,聯繫我159********」等內容的自殺邀請。

2010年6月23日,本案兩原告之子范某(原上海某大學學生)在QQ群上看到被告張某留下的信息後,與被告張某聯繫並約定到麗水自殺。

6 月23日晚,范某從上海出發,於6月24日早上到達麗水,兩人一起住進市區某酒店。當天,兩人外出購買了炭等自殺用具,回到酒店房間在衛生間裡實施燒炭自殺。在自殺過程中,被告張某用水澆滅了正在臉盆裡燃燒的炭,終止自殺,並勸范某也放棄自殺。下午5時左右,被告張某不理會范某「不要走,再來一次自殺」 的要求,獨自一人離開了賓館。離開後直至晚上8時前,兩人仍有手機通話和短信聯繫。晚上11時左右,被告張某打電話給賓館總台,告訴賓館人員502房間可能有人自殺,賓館工作人員撞開房門發現范某已身亡。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區分局當晚就展開了案件調查,於6月29日認定「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

9月3日,范某父母將邀請兒子自殺的張某和深圳騰訊公司一併告上了法庭。麗水市蓮都區法院開庭審理後,法院分別徵詢了各方的調解意見,但因各方對責任承擔意見懸殊而調解未果。

被告張某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死者范某是一個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沒有強迫、威脅的情況下自主地選擇了以自殺的方式來結束自己的生命,從預備到實施自殺的整個過程中,一直表現出積極追求死亡結果的主觀意志,對結果的發生有支配性的作用,應自負主要責任。

被告張某在QQ群上發佈自殺邀請,與范某相互聯繫,在范某到達麗水後共同購買自殺用具,去賓館,實施自殺,中斷自殺後未採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范某繼續自殺並獨自離開,這一系列違法行為是范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之一。

在中斷自殺之前,被告張某也積極追求死亡結果的發生,主觀過錯表現為故意。在放棄自殺後,被告張某澆滅正在燃燒的炭,並勸說范某也放棄自殺,已經不再積極地追求死亡結果的發生。但其誤以為用水澆滅燃燒的炭就可以完全阻止自殺的繼續。

同時,被告張某因其先前邀請、預備並實施自殺的行為使范某的生命安全在其離開時仍然處於危險狀態,因此擔負有效地解除危險狀態的民事義務。

但在明知范某仍有強烈的自殺慾望的情況下,卻未採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范某繼續自殺並獨自離開,故被告張某仍有過錯,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

騰訊公司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張某多次在不同的QQ群上向不特定的對象長期公開告示自殺邀請,被告騰訊公司一直未採取措施停止傳輸「相約自殺」這一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健康身體權的信息,長期放任違法行為和有害信息的存在,不履行監控、事後處理的法定義務,對死亡事件發生也有過錯,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據12月3日《長江日報》消息,除了「自殺者聯盟」外,網絡上還不乏「自殺QQ群」等集體相約自殺的網絡載體。此外,在網上通過百度搜索「自殺者聯盟」,電腦界面上立刻彈出了大量相關網站和內容。這些「自殺者聯盟」網頁上也有大量粉絲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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