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只取1杯水 60歲阿婆被辦

人氣: 21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2月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張協昇、張菁雅、陳建志、林良哲/台中報導〕取一杯自來水被告竊盜!

60歲江姓婦人在台中市南屯市場擺攤賣水果,與邱姓男子因承租攤位結怨,4日上午10時,江婦為清理水果,拿著500CC的塑膠飲料杯,至邱某住處騎樓打開水龍頭取水,被邱某發現報警,南屯派出所所長李秉澤說,江婦此舉雖是微罪,但仍觸法,加上邱某堅提告訴,警方依竊盜罪嫌將江婦函送法辦。

江婦表示,之前她曾向邱某租攤,自認與邱某熟識,才自行以塑膠杯至該水龍頭取水,當時邱某並未在家,準備等邱某出現才告知,豈料邱某事後報警處理,十分不近人情。


江姓阿婆取水的水龍頭。(自由時報記者張協昇攝 )

雙方因承租攤位結怨

邱某說,去年6月間,江婦向他承租攤位,他以每月2600元遠低於行情的價格出租,也告訴江婦,11月希望將租金調漲至4500元,後來江婦嫌太貴沒租,竟直接將攤位擺到他住處的防火巷,影響家人進出,幾經溝通,江婦才將攤位移至對面,雙方鬧得很不愉快。

邱某強調,江婦擅自取水後,盛氣凌人說:「一杯水有什麼了不起,頂多給你5塊錢!」他希望對方建立使用者付費觀念,非只為一杯水就告她。

刑法竊盜罪中,於社會倫理觀念上,如果侵害財產的數量或金額相當輕微,一般人不認為有科以刑罰的必要,也符合「微罪不舉」原則,若以竊盜罪起訴,屬於公訴罪,江婦將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但無法獲得大眾認同,更浪費司法資源。

東海大學政研所研究生陳炅宏表示,依法來說,有人告發,警察就要受理,這是行政程序,雖然只是一杯水,但確已觸犯法律,這是民主國家應有的法治觀念;而移送後,檢察官大可不必起訴,口頭訓誡讓對方警惕即可。

(http://www.dajiyuan.com)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