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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屋反悔 王雪峰判賠7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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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邱紹雯/台北報導〕住商資產指控前立委王雪峰委託賣屋卻違約,台北地院審理認為,王雪峰97年委請弟弟王博昱與仲介簽約,將她位於台北市仁愛路二段的房屋出售,後來有人願以1838萬元買下,王雪峰卻不賣,已違約,判決要賠違約金73萬4400元。

王雪峰父親王昆和表示,他不清楚該棟房子的事情,王雪峰本人則聯絡不上。

住商資產主張,雙方97年2月16日約定售屋,屋價1836萬元,住商可收取成交價3%報酬,合約中言明若違約,應付屋價6%費用。一個半月後,買方出價1838萬元,與仲介完成簽約,王雪峰卻不與買方簽約。

王雪峰主張,她雖委請住商賣屋,但未訂出屋價,後來無意售屋,合約即不成立,且她的房屋值1950萬元,並非1836萬元。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王雪峰委由胞弟與住商簽約售屋,已約定屋價為1836萬元,1950萬元則是雙方約定對外開價的金額,法官認為,王雪峰事後拒絕賣屋違約,住商僅請求4%違約金,應屬合理,判她賠73萬餘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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