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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二次金改善後條例 金管會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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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立法院財委會今將審查「二次金改善後特別條例」草案,但金管會表態不支持。金管會在今天的報告提出五大疑義,強調該條例要求涉不當併購的金融機構要回復原狀,有執行上困難,此外,違法事實也應由法院、而非行政主管機關認定。

該法案是由邱毅等二十五位立委提出,條文只有七條。其中第五條規定,金融機構違法或不當取得被併購公司之股份,經檢調單位起訴或金管會移送檢調者,應依不同情節,命令其涉案高階經理人立即解任,命金融機構限期處分被併購公司股權,以及回復至被併購公司股份之前狀態等。

違法事實不應行政機關認定

不過,金管會認為有多處困難,並指出五大疑義。

首先是「違法」事實之認定機關:其「違法」事實,不該由行政機關認定;至於檢察官雖然有起訴權,但並非終局判決,事實之認定應該以法院判決為基礎。

其次是「因果關係」:「違法」事實未必全部與併購案有關,且股權購買屬於私權交易行為,若只要有違法行為,就適用本條例進行善後,反而有失公平性。

第三是法律上所稱「不當」,為較抽象之概念,該條例事涉人民財產權的保護,不宜用「不當」作為回復原狀之基礎。

第四、相關爭議之案件,有關股權回復原狀部分,屬於民事訴訟,目前尚無任何回復原狀之民事訴訟;尤其,目前刑事調查正進行中,作為民事訴訟回復原狀請求之環境,尚不成熟。

第五、回復原狀有事實之困難。比如:併購初階完成後,原股東因增資、公開上市及營收增加等因素,持股比率及權益、資產等均已大幅變動。

金管會表示,進行回復原狀勢必會干擾公司的正常營運,對債權人及股東權益影響重大,反有害於廣大投資人之權益。

金管會指出,有關二次金改之「善後」,雖有其必要,不過相關爭議案件,須先確定違法之具體事實,這些具爭議的事實內容,司法單位正審理中;換言之,「若事實經司法程序確定,而現行法令並無救濟機制,才需要考慮另外制定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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