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二次金改善后条例 金管会不支持

人气: 4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4月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王孟伦/台北报导〕立法院财委会今将审查“二次金改善后特别条例”草案,但金管会表态不支持。金管会在今天的报告提出五大疑义,强调该条例要求涉不当并购的金融机构要回复原状,有执行上困难,此外,违法事实也应由法院、而非行政主管机关认定。

该法案是由邱毅等二十五位立委提出,条文只有七条。其中第五条规定,金融机构违法或不当取得被并购公司之股份,经检调单位起诉或金管会移送检调者,应依不同情节,命令其涉案高阶经理人立即解任,命金融机构限期处分被并购公司股权,以及回复至被并购公司股份之前状态等。

违法事实不应行政机关认定

不过,金管会认为有多处困难,并指出五大疑义。

首先是“违法”事实之认定机关:其“违法”事实,不该由行政机关认定;至于检察官虽然有起诉权,但并非终局判决,事实之认定应该以法院判决为基础。

其次是“因果关系”:“违法”事实未必全部与并购案有关,且股权购买属于私权交易行为,若只要有违法行为,就适用本条例进行善后,反而有失公平性。

第三是法律上所称“不当”,为较抽象之概念,该条例事涉人民财产权的保护,不宜用“不当”作为回复原状之基础。

第四、相关争议之案件,有关股权回复原状部分,属于民事诉讼,目前尚无任何回复原状之民事诉讼;尤其,目前刑事调查正进行中,作为民事诉讼回复原状请求之环境,尚不成熟。

第五、回复原状有事实之困难。比如:并购初阶完成后,原股东因增资、公开上市及营收增加等因素,持股比率及权益、资产等均已大幅变动。

金管会表示,进行回复原状势必会干扰公司的正常营运,对债权人及股东权益影响重大,反有害于广大投资人之权益。

金管会指出,有关二次金改之“善后”,虽有其必要,不过相关争议案件,须先确定违法之具体事实,这些具争议的事实内容,司法单位正审理中;换言之,“若事实经司法程序确定,而现行法令并无救济机制,才需要考虑另外制定特别法。”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