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楊光德國報導)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最近對2起案件的判決顯示加強了對房屋出租人權益的保護。如果房客對房租雜費有異議的話,必須在一年期限內提出。而房客如果不能按期交房租,房東有權立即解除租房合同。
其中一個案件是這樣的:科隆的一個房東每年開據的賬單中都要求房客付土地稅。而租房合同中寫明,房客沒有義務負擔土地稅。在2003和2004年,房客在一年的期限內成功地將這部份費用免除了,但是在2005年房客卻忘記了要付土地稅的賬單,法院判決房客負擔這部份270歐元的費用。法院給出的理由是,房租雜費賬單的法律保險期為12個月,房客沒有在該期限內提出異議。前幾年提出異議不能代表對今年的房租雜費有異議。
在第二個案例中,聯邦最高法院判定,如果房客長期不能按期繳納全額房租的話,房東有權要求房客立即搬出去。在這種情況下,房東只要寫明由於房客交款不及時和拖欠房租的金額即可。涉案的是萊比錫的一個房客,他從2004年3月到2007年10月一直只繳納應付房租的一小部份。房東書面通知房客立即解除租房合同並寫明他拖欠房租總額為5303.27歐元。法院判定該房東解除租房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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