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碧儀:投訴香港入境處職員濫權誣告香港居民‏

蓄意陷害、惡劣侵犯香港市民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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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8日訊】本人詹碧儀為香港市民,2010年5月9日下午三時至六時半在香港深圳灣入境處等候室內曾遭到入境處官員有計劃的群體蓄意陷害,基本人權受到惡劣的侵犯。

為了社協公義,並維護700萬香港市民基本人權、捍衛香港公務人員必須廉潔執法的準則,茲本人鄭重請求香港政府即刻調查此案,公開事實真相、依法懲罰涉案人員。

在此次案件過程中,香港深圳灣入境處官員多次濫權:

1. 多次粗暴拒絕向有投訴意願的當事人提供法律資料及其名字

2. 向警方報假案、並涉嫌有執法人員妨礙司法公正

3. 用警方恫嚇當事人

4. 有計劃地群體蓄意陷害當事人

作為本案受害者,本人要求香港政府儘快提供深圳灣入境處等候室內那一時段的錄影拷貝,並此當日錄影片段作為參考之證物。此錄影是這宗蓄意陷害、惡劣侵犯香港市民基本人權事件的重要證據之一。

「是可忍, 孰不可忍!」本人身為香港公民,應負上公民責任。維護法紀,人人有責!

詹碧儀
聯繫電話:6650 9051
電子郵箱:jenniferchimpikyee@hotmail.com

附:事實始末經過概要

2010年5月9日在香港深圳灣入境處發生的事實始末經過,概要如下:

本人詹碧儀為香港市民,2010年5月9日同中國公民朱先生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在深圳灣辦理入境香港手續。

香港入境處官員阻止朱先生正常入境,提出跟隨其他官員到入境處辦公室。此次是朱先生第三次遭到類似的攔截(29 May 2009,10 Aug 2009 and 09 May 2010)。按照入境處條例-當事人是有權邀請律師或朋友陪同協助。所以朱先生是有在入境處官員確認本人身份並扣留身份證的情況下, 我們一同來到入境處辦公室的等候室。

朱先生首先要求香港入境處官員Mr. Wong查詢他本人的記錄, 因為在10 Aug 2009入境再次被攔截時,他將相關的個人資料已交給入境處官員複印存檔,以免今後再次發生類似29 May 2009的攔截事件,個人資料包括:他的聯合國通行證、與聯合國高級官員合影照片、美國NGO邀請函、中國護照和赴美簽證等等。

經過一個多小時的等候和詢問, 深圳灣香港入境處官員確認朱先生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完全是合法入境香港,並籤註了7日留港印章。

為了避免一而再、再而三他每次入境香港都遭到類似的阻攔和滯留,朱先生請求香港入境處以cancelled without prejudice來消除他29 May 2009 籤註逗留3天的記錄。

Mr. Wong表示他無法這麼做並不保證朱先生下次入境香港時不會被香港入境處官員再次攔截。為此,朱先生感到如果他今後再次遭到攔截,那就不是入境的正常詢問問題;如果一個中國公民合法入境中國主權地區–香港時,每次都遭到攔截會涉嫌discrimination 或 harassment,這純屬基本人權問題。為此,他對香港入境處官員的執法依據提出質疑:

1. 香港入境處官員依據什麼法律條款否定中國政府賦予中國公民在中國主權地區–香港可以逗留7天的法令?

2. 十三億的中國公民都有可能持有中國政府頒發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和在香港逗留不超過7天的許可籤註,合法來香港訪問。中國香港特區官員有什麼資格剝奪中國公民在中國主權地區–香港可以逗留7天的權利?

既然香港入境處官員不能按要求消除29 May 2009 籤註記錄,朱先生責成我用廣東話清楚地表達他的上述意思並要求香港入境處官員將這次的入境事實以書面形式給他一分簡要報告,以備下次入境時供其他香港入境處官員參考,避免類似拖延入境手續的事情發生。

此時,我們已經在入境處等候室滯留了個多小時,我據理要求Mr. Wong提供朱先生被攔截的法律條文,但是Mr. Wong故意拒絕提供相關法律依據,只說法律條文都在互聯網上,我們要找就要自行到網絡上尋找。

朱先生立即提出質疑:入境處官員怎麼能讓一個入境者在網上查詢入境處官員是依據什麼法律條款阻攔、滯留一個合法的入境者?

在本人多次要求下, 這名香港入境處官員Mr. Wong才極之不情願地給我一張相關入境事務主任向人訊問法律資料,可惜,Mr. Wong 也沒法能解釋此例是與朱先生案件相關,並態度強硬地強調他們根據此條款有檢查任何入境者的權力。

我再三要求Mr. Wong將日期、時間、朱先生被詢問審查後放行的事實寫上,但是被多次拒絕。按照香港公民權益,作為香港居民,我知道在這種情況下,我是有權利要求他提供姓名及一切相關資料,作為將來的投訴。

這時,我發現等候室外面的辦公室走進來幾名警員。根據這名入境處官員粗暴的口氣和惡劣的表現,我斷定這幾名警員是入境處叫來對付我的。我和朱先生立即表示:「 入境處叫來警員是對我們的torture 和harassment。涉嫌妨礙司法公正。」

對於入境處這種濫權瀆職、有意刑事化矛盾、恫嚇當事人的作法,我們表示要投訴。為了向警方澄清在入境處等候室內發生的真實情況, 我勉強站起身來往外面走, 但是, Mr. Wong和另一位入境處官員這時卻阻擋我,不讓我走出等候室並說: 警員不是為了你來的。

香港入境處官員在說謊,極不誠實。警員出勤記錄顯示:這些警員是接到入境處的報警才來到入境處。但是,在發現實際情況與報警不相符時, 這些警員撤離了入境處辦公室。

一名40多歲的高級男官員反覆多次出入等候室,但他不說話,也沒有什麼具體事情可做,只是在我的附近晃來蕩去。

其後,一名高級女官員走進等候室願意瞭解情況並邀請朱先生到離開我坐的地方到另一間詢問室談話。

Mr. Wong出去片刻後,又返了回來。這時, 只有我和Mr. Wong與另一名入境處官員在等候室,他們繼續不停的命令我離去現場。Mr. Wong多次反覆怒聲呵斥我:「你已辦理完入境手續,你現在馬上離開這裏。」

我說: 我來這裏是經過你們入境處的許可,不是非法。我的身份證現在還在你們那,而朱先生的事情還沒有辦完。我是一個病人,身體不好。我現在感覺不舒服,需要休息一下。我也需要他的照顧。

我向他們說我有嚴重貧血問題和子宮肌瘤病症,現在感到身體不適,但是他們沒有一點的憐憫不相信我,反還是堅持要我立即離開。

一位20多歲的年輕女官員從辦公室突然走進等候室並直接來到我的身邊。在多個小時的等候、交涉的過程中,等候室先後反反覆復出現過十個左右的入境處官員,參與朱先生的合法入境問題,但是這位年輕的女官員是從未出現過的。

因為Mr. Wong與另一名入境處官員不相信我有病, 反覆堅持命令我立即離開,為了證實我有病的事實, 我艱難地站起來,想讓這年輕女官員摸一摸我的子宮肌瘤。我的手剛剛伸出去,她立即倒在地上,眼中帶有淚光,面部極度痛苦表情。

這時,朱先生衝出詢問室,詢問本人發生了什麼事情?

Mr. Wong與另一名入境處官員立即反覆強烈指證我:因為拉她(年輕女官員),她才跌到。

我說: 我站起來只想讓她摸一摸我的瘤子證明我身體有病,因為這兩個人一直趕我走。我剛剛伸出手,想讓她摸一摸,她立即就倒在地上了。根本與我沒有關係。

這時,另一位女官員衝進等候室攙扶倒在地上的年輕女官員起來,並厲聲對我說: 你知道嗎?她(那位年輕女官員)有嚴重的腰椎病和頸椎病。如此嚴重的腰椎病和頸椎病人,根本不能讓任何人移動病人身軀,唯有待醫務職員以專業手法協助!!!!!!

此時此刻,那位40多歲曾覆復多次出入等候室的高級男官員亦立即衝進來,大聲講:有誰能作證?

Mr. Wong與另一名入境處官員立即同聲說:我們能作證。

那位40多歲高級男官員指著等候室天花板上的監視鏡頭說: 我們有錄影。我們在電視上看錄影。他指著等候室桌子上的一台電視機而即時離去找出正據來起訴本人。

通過入境處官員們這一連串的舉動,我們知道這是一個可恥而有預謀、有計劃的行為,目的就是陷害我。我手指著這倒地的年輕女官員:香港入境處給你們的培訓真不錯啊!上有天,下有地, 人頭三尺有神靈。憑著你的良心,你應說出: 是不是我把你弄倒的?

入境處即時報案,這時有四位警員到達現場。朱先生向在現場的警員講述: 這是陷害,是blackmail。沒想到除了巴基斯坦之外,在香港還會有這麼卑鄙的行為。

此刻,救護人員推著擔架車進入等候室,但是年輕女官員已被入境處其他工作人員攙扶進一間詢問室。經過10~15分鐘,入境處官員們從未有人在電視機上播放錄影,讓當事人雙方觀看,瞭解事實的真相。此舉,入境處官員涉嫌妨礙司法公正。」

一名女警官來到我面前和藹地說: 你別哭,別激動。

有誰能理解我此時此刻被屈的心情?

一名男警官走到我面前對我講: 剛才我詢問過她(年輕女官員),她的跌倒與你無關。她說了: 你是無意的,她不會起訴你啦。她也承認是自己沒有站穩而自己跌倒的。現在邀請你跟我來一下, 我們了結這個案子。

本人來到詢問室, 見到那位年輕女官員很正常的坐在那裏。男警官拿出記錄簿讓本人確認當事人(年輕女官員)的陳述,如果對這個雙方協議書沒有問題,要求我簽名。

我看完記錄後,我發現有個嚴重問題必須要澄清。她是承認「自己身體虛弱,沒有站穩而跌倒」和她認為「我是無意的!」這根本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

所以,我強烈要求對方必須加上這個事實。當事人(年輕女官員)無奈地同意我的觀點並加上了這一關鍵點。最後雙方在警員的記錄薄上署名後,離開詢問室。File No. RN 10014316

案件分析:

1. 這位弱不經風、隨時會癱倒的香港年輕入境處女官員,如果不是上級派她來到等候室, 她為什麼出現在我的面前?朱先生香港入境問題自始至終與她根本沒有任何關係。

她為何突然出現在我面前?就是要無事生非、製造事端。 是入境處官員有計劃的群體蓄意陷害本人,侵犯我基本人權的首要重要步驟。

2. 她為什麼癱倒,她是自己心裏最清楚的。正如她最後向警方講的那樣:自己身體虛弱,沒有站穩而跌倒。

但是,在其他入境處官員立即一致認定、誣陷是我將她拉倒的關鍵時刻,這位年輕的女官員為什麼一點都不說出原因和真相? 她的行為涉嫌妨礙司法公正。

3. 這位年輕的女官員癱倒後, 幾名入境處官員為什麼在不問清當事人發生原因的情況下, 立即斷然認定是我造成她的跌到並願作證?

這幾名入境處官員涉嫌作偽證,妨礙司法公正。

4. 那位40多歲高級男官員,如果不瞭解等候室內將要發生什麼事, 他在跑進等候室後,為什麼這麼立即肯定年輕女官員的癱倒是與我有關而指控本人,並強調有入境處的錄影為證?

入境處官員利用職務之便只單方觀看錄影,不讓當事人觀看,瞭解事實的真相, 爭取公正。入境處官員涉嫌剝奪當事人的知情權,妨礙司法公正。

5. 這些入境處的官員既然知道這名年輕的女官員有這麼嚴重隨時癱倒的病, 為什麼不在第一時間關切她的身體狀況,反而是即刻斥責我將她拉倒?

入境處官員涉嫌blackmail and torture當事人,侵犯人權,妨礙司法公正

從頭至尾的細節有入境處的錄影為證,但是入境處的官員沒有像他們說的那樣大家一起看錄影。因為入境處的官員從錄影中找不到他們陷害我的有利「證據」,所以我才被這位隨時會癱倒的入境處女官員「不起訴」。真奇怪!自此以後,他們再沒有出現啦!

由此可見,這是一起公務人員有計劃、群體蓄意侵犯香港市民人權的惡性案件。此案如果不嚴肅查處,不公開事實真相,每一位香港公民都會隨時遭到這類人員的任意宰割。

三個多小時的等候、詢問、恫嚇、侮辱,真使我身心極為交瘁。最後是香港的警官們和譪親善地陪同我們安全離去香港深圳灣入境處。他們自始至終體現出我想像中的香港公務員優良的素質。他們態度和藹、秉公執法、維護香港市民的基本人權、促進社會和諧。

本人藉此機會特向他們表示衷心的敬意。

詹碧儀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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