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業主投訴廉署 不追究法團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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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梁路思香港報道)近年來,投訴大廈樓宇立案法團圍標招標事件層出不窮,業主往往有怨無處訴。有業主投訴廉署執法不力,拒絕調查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涉嫌欺騙業主,在樓宇翻新工程中向業主隱瞞招標資料。

旺角洗衣街仁歡花園,在08年準備進行大廈翻新工程,但大廈業主羅浩彰發現,雖然管理公司和業主立案法團聲稱有7間承辦商,但他自己發現只有5間,其中兩間是內定的圍標公司,根本不符合招標規格。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條,如工程費用超過20萬或超過大廈每年管理費的20%,法團一定要召開業主大會投票表決,承辦商亦一定要向業主披露合資格資料。仁歡花園的翻新工程費用達到40萬,但該大廈的法團就欺騙業主無知,聲稱法團有權利代表業主篩走不合資格的承辦商,而且沒有召開業主大會對工程進行表決。

*三次舉報不果

羅浩彰曾三次向廉署舉報,廉署答覆指隱瞞資料不違法,沒有案件和罪行存在,所以不追究。羅追問緣由,廉署回答是內部機密資料。羅表示,政府部門拒絕調查事實內容,令他對香港的法制感到沮喪。

事發於08年5月,業主羅浩彰被選為法團委員之一。當時收到業主匿名信批評大廈翻新工程沒有投票表決工程議案。羅隨即向法團主席、司庫等法團人員以及管理公司多次索取招標承辦商的資料,但遭到拒絕,司庫還表示沒有資料。

法團選擇性發放給地舖的資料顯示,立案法團和樓上業主已就招標內定承辦商達成協議,並同意已經中標的承辦商進行翻新工程,但樓上的業主表示沒有收過資料。在羅浩的推動下,法團於09年9月再次舉行法團大會,對翻新工程予以表決,最後被否決。

羅浩彰說,法團違反了建築物管理條例344的第20a、2b和盜竊罪的第210章的第20、21及223條,但廉署竟認為法人團體管理層利用不作為的手段,隱瞞必須向其法團體成員披露重要資料,或虛報資料,是不犯罪的行為。

本報記者致電廉署負責調查案件的投訴小組,小組要求記者致電舉報中心,舉報中心則要求致電廉署新聞組,後來新聞組又回應指應向案件投訴組追查,記者的查詢繞圈回到原位。新聞組稱,對個別案件不作評論,亦不會透露資料,建議當事人應再向案件組追查。

*條例有漏,業主受騙

關注城市規劃社區大聯盟發言人吳彥強和SOS業主陣線成員符偉樂,皆認為事件中仁歡樓立案法團已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條,法團應召開業主大會招標承辦商,不能自行決定。廉署只是調查工程進行中有否收受利益,廉署對事件不予處理,相信是因為案件很小,不涉及刑事罪,建議業主應向民事法庭起訴。

符偉樂表示,《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條給予屋苑法團過大權力,而法團運作不透明、令業主受騙的事件日趨嚴重。近年來,他收到的投訴越來越多,亦正在跟進多個起訴法團案件。◇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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